提高網約車安全要求,促使網約車規範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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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提高網約車安全要求,促使網約車規範化經營。《辦法》共分7章40條,涵蓋總則、網約車
平台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7方面內容。
在性質與管理定位方面,《辦法》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網約車運價實行市
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在駕駛安全管理方面,《辦法》明
確,「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
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並對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作出了要求。在保護乘客個人信息方面,
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
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高經營服務管理質量,細化巡遊車管理工作。在經營服務方面,《規定》明確巡遊車經營
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巡遊車經營者應當根據經
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在服務形式方面,在原有「巡遊
攬客」增加「站點候客」。在駕駛員服務管理方面,對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等處罰措施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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