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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完offer就後悔!這幾個坑,信息量很大

「可能是HR唯一不捨得分享的公眾號」

一位HR在聘請新員工後

以電子郵箱形式發放了錄取通知書

內容里含有年終績效獎金的內容

但後來因為各種原因

公司要重新調整績效方案

員工卻拿著錄取通知書

向公司提出要年終績效獎金

HR該怎麼辦?

今天想給大家具體講解一下

幾個offer里最容易犯的坑

offer的有效性

談到發offer的問題,首先想講一講OFFER的有效性問題

Offer又被稱之為錄用通知,屬於用人單位希望和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要約,員工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僅有這一張書面通知不能完全構成合同關係的建立,只有在要約人即員工作出承諾時,這一紙文件的內容才能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大部分offer的形式是紙質版本,裡面約定了薪資、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期限、報道時間,其他未盡條款之類的。offer要雙方確認簽字才有法律效應,如果僅僅是公司方蓋章簽字員工未簽字,或是員工簽字公司未簽字蓋章都屬於無效的offer。

還有些offer是電子郵件發送的,這樣的具不具備法律效應呢?這要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如果offer進行過公正,發送郵箱是一些大型公司的郵箱,無法弄虛作假;另外還有最關鍵的一點:員工是否及時回復郵件確認接受offer的約定。

遇到offer的相關問題,可以確認offer是否有效。 如果無效,直接不予理會! 如果有效,再來進行下一步。

offer的法律效應

如果上述offer具備有效性,那麼就要考慮offer的法律效應是多少?offer是否可以替代勞動合同?

正常來說,offer是入職前雙方約定的一個合同,非勞動合同,屬於民事範疇,非勞動合同法範疇,收到民法、合同法的約束;而勞動合同才是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offer中雖然約定了員工的薪資,但是並不表示員工入職後就是享受該項薪資,這要看勞動合同是怎麼簽訂的! 如果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沒有明確約定工資,工資是按照offer中的規定執行。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並且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薪資跟offer不一樣,以勞動合同為主。

本案例的情況,該不該給年終獎?

走到這一步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可以簡單判斷了嗎?不,還不行!

有些公司的薪資寫的很明確,約定了的薪資非常清晰;有的公司則比較模糊,分為兩種:

1.薪資為:月度基本工資3000+月度績效1000,年終績效10000元。這樣非常清晰,可以直接判斷要不要給該員工發放年終績效。

2.薪資為:年薪5萬,具體發放標準見附件,雙方簽字確認的《xx公司崗位考核體系》。

這個時候又糾結了!要看你們公司的崗位考核體系的具體標準是什麼?如果雙方都簽字確認了,就按照公司的崗位考核體系執行。

offer中可附條件解析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單位可以在offer中可附條件。

因為有的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後,才發現員工提供信息不實,比如背景調查反饋了與簡歷不一的負面信息,但又不足以構成欺詐。為了使單位能夠合法和順利地解脫,不再受錄用通知書的羈束,可以事先在通知書中寫明↓↓↓

「本通知書有效的前提是個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實無訛,如發現有虛假陳述或與真實情況有出入,則本通知書不生效(或自動失效)」。

再者如果企業在發出offer後又不想聘用該人員的,則可以在到達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或在對方承諾前撤銷。撤回或撤銷使合同均不成立,單位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已經造成員工實際損失。

總之錄用通知書發出後單位變卦的,應當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撤回或撤銷以避免承擔責任,避免員工實際損失的發生;要注意發出的通知是否為不可撤銷的要約;另外應當在錄用通知中附生效的條件。另外,建議用人單位在製作錄用offer時,盡量聘請專業人士或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根據該職位的具體情況個性化製作,以降低用工的法律風險。

-END-

關於offer,有啥想說的?

留言虛位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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