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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

近來,區塊鏈項目依然如火如荼,有朋友說沒有幣就沒有區塊鏈的未來;有前輩提出「無幣區塊鏈」,重讀去年9月4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許,有些細節值得我們重新學習。

1

代幣發行的本質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文件原文)

翻譯成常見法律罪名,ICO代幣發行融資涉嫌的罪名包括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266條詐騙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按照易發案順序排列)

按照權威人士的觀點,ICO在我國的定性已蓋棺定論,沒有可以討價還價的空間。之前有記者朋友找我們問,是否未來ICO會合法放開,我們認為可能性很小。

2

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地位尷尬

公告指出,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也就是說,業內所稱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得在我國境內從事代幣兌換為人民幣的業務,不得從事幣與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我們理解更不能參與其中作為「做市商」或操縱幣值

有業內老友詢問,既然2013年對比特幣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中國國民持有比特幣並不違法。那麼,我們為這些持有虛擬貨幣的人提供「買賣信息」,做一個中介服務,可以嗎?從公告來看,我們認為:不可以

3

社會公眾,警惕風險

一夜暴富,90後億萬富豪,各種雞血辭彙刺激著大眾的神經。我們身邊也有不少朋友躍躍欲試,甚至熱情投入其中。對於這些朋友,還是要做一些善意提醒

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被詐騙)、經營失敗風險(市場風險)、投資炒作風險(被割韭菜),但歸結為一點,那就是投資者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前幾日,某交易所出現「數據回滾」,有投資人損失10%欲維權,咱們略作分析。

如果採用合同違約的案由起訴,查看註冊協議,確有不可抗力和相應條款許可平台可以採取「非常手段」,因此,出現黑客攻擊或異常合約問題,當然可以採取必要手段處置,合同法也許走不通;如果按照侵權的思路,那麼,作為原告要承擔非常沉重的舉證責任,除非內部員工,外部人員很難找到企業違規侵權的證據,這條路也不好走。還有人直接要去報案,案由是非法經營罪,但是整條船都沉了,船客又有什麼好處呢....

綜上,代幣發行重新抬頭,各地金融監管機關也在嚴密觀察,此時,業內朋友應當重讀去年9.4代幣發行公告,以時刻提醒自己,不要僭越法律法規邊界。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責任編輯:馬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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