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本經》 四十一輕戒 十七、嫌恨他戒
佛學
04-04
《菩薩戒本經》(25)
四十一輕戒(17)
十七、嫌恨他戒
文 / 觀諸法如
慈氏菩薩說?北涼天竺三藏法師曇無讖於姑臧譯
乙二、明四十一輕(分三科)
丙二、別列四十一(分四十一科)
丁十七、嫌恨他戒
若菩薩,於他起嫌恨心,執持不舍,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為斷彼故,起欲方便,如前說。
第十七慊恨他戒。
若菩薩,於他起嫌恨心,執持不舍,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嫌」是嫌人家之缺點,其中不一定有恨意。「恨」,是必定與對方有過節,發生衝突,如語業上的吵架、身業的打架等,受到對方傷害,動了大瞋恨心,記恨在心,念念不忘,為何銜恨?乃思伺機報復,且要勝過以前所受傷害,有此存心即是銜「恨」。
「若菩薩,於他起嫌恨心執持不舍」,菩薩對於別的人,生起了嫌恨心。這可以包括兩種情形:一、對方觸惱他,二、或者是對方沒有觸惱菩薩,菩薩見了他就是不高興。本來菩薩心裏面有了恨,馬上就應該反省自己,要對治的。而這位菩薩「執持不舍」,執著恨心不放棄,繼續不斷的不高興這個人,「是名為犯」,這就是犯了。「眾多犯」中「是犯染污起」。此戒只有染污起,無非染污起,因嫌恨心罪過較重。
不犯者:為斷彼故,起欲方便,如前說。
「不犯者:為斷彼故起欲方便,如前說」,那或者是「為斷彼故」,為斷自己的恨,而修止觀來調伏,但這煩惱特彆強,久遠以來熏習很強烈,明知不對,還是做不得主,一時還沒有調伏好,還有點恨,那就不算犯。此須有心對治,且是真正下功夫在對治,一下子對治不了才不犯。無開緣,若完全不對治,則是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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