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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頓互聯網資管業務 打贏防範金融風險攻堅戰

近日,從國家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傳來了讓很多既干網貸平台,又干資管銷售的平台如坐針氈的消息,《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出台。《通知》里明確指出未經許可,「定向委託投資」、「收益權轉讓」等常見業務模式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此次嚴格審查可以看到,互聯網資管業務違規將直接影響到網貸P2P的備案。按照監管部門原先的要求,今年6月底之前P2P需整改合規後備案,目前只剩下3個月不到的時間。

具體內容通過劃重點來了解:

1、《通知》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屬於特許經營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本質上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因存在狀態的改變而發生性質變化,線上線下性質是一致的。

2、《通知》明確規定,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3、《通知》明確指出,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違法活動。相關認定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通知》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納入取締類處置。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對於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採取包括註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措施。

5、《通知》明確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資產管理產品。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整頓的同時,對於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情形,通知也明確指出,應當將分立後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併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此外,各地應加強擬備案網貸機構的股東資質審核,對於存量違法違規業務未化解完成的互聯網資產管理機構,不得對其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投資設立的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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