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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關係成阻礙,選擇無痛分娩的產婦還需多久才能擁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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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想未來,「立言」為證。

一個新生命的降生,其存活的主動權到底應該把握在誰的手裡?是醫生?是親屬?還是自己的母親?

近日,網上一條新聞引發熱議:產婦疼痛難忍,但丈夫卻因顧慮麻醉會對小孩產生影響置之不理產婦的哀求,拒絕無痛分娩,產婦哭著喊出一句「我恨你一輩子!」

這件事也是說來好笑,最具決定權的醫生不能決定,最了解情況的產婦不能簽字,這一切的決定權竟然在手術室之外的家屬手中。

而這一怪異但又見怪不怪的根源在於——醫鬧。

如果讓患者本人簽字,萬一患者有其他狀況出現,簽字的法律效力被質疑,家屬不認賬怎麼辦?

過去幾年這類新聞相信大家已經見過多次,患者出事的(或者還未出事的),下了手術台就找醫院大鬧索賠;無良莆田系醫院手術做到一半要求病人簽字交錢。

這些真實存在的事件讓醫患之間存在一種互不信任的關係,只能通過一摞摞詳細的文字和簽字才能確保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另一方面,之所以國內有些家屬甚至孕婦本人會拒絕無痛分娩,也是由於對這項技術的不信任,害怕隨之而至的副作用。

但無痛分娩技術現在在國外已經擁有很發達的技術,國內的醫療技術也在逐漸改善,只是這項技術對很多偏僻的百姓而言可能還是項「新技術」。會認為孕婦和胎兒是「技術的試驗品」。

但隨著醫學的發展、普及和宣傳,民眾對這項醫學技術信任,信賴後,便不會再在意到底是孕婦簽字還是家屬簽字了。

醫鬧的狀況也就自然而然隨之減少。

但在現象之外,相關的法律和規定更有對醫鬧的解決方案。

關於尊重患者知情權及簽字的暫行規定中指出:醫務人員實施治療檢查等醫療活動,均應向患者或家屬交待清楚,並徵得其同意,如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應將各種方案的優缺點向患者或家屬交待,由患者或家屬進行選擇,如拒絕治療或檢查,醫務人員應當儘力勸說、解釋,仍堅持拒絕應簽字為憑。

但《民法總則》第130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所以只要在產婦意識清晰的情況下,產婦的自主行使權應高於家屬的決定權,而無痛分娩的醫療行為本身也是合法的。

因此,我相信十年內產婦擁有決定自己手術的簽字權應是勢在必行!這是社會前進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對一個母親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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