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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零容忍」 關愛民警「硬撐腰」

4月1日上午,上栗縣桐木鎮政府在湖塘組織開展整治亂擺攤點行動,期間,店鋪業主趙某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毆打了政府工作人員黃某。上栗縣公安局桐木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趕到現場,依法傳喚趙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在民警正常執法過程中,趙某的父親趙某某、岳母吳某對處警民警進行拉拽,阻止民警將趙某帶離,趙某某、吳某不服從民警口頭警告,拉扯民警槍繩,後被民警合力制服。

阻止民警將嫌疑人帶離

拉扯民警配槍的槍繩

縣局治安大隊介入案件辦理後,圍繞現場監控、旁觀證人、民警傷情等開展了認真細緻的調查取證。最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趙某因毆打他人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趙某某、吳某因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民警手指受傷

三人被執行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對於阻礙、妨害民警正常執行職務的,警方將依法予以嚴懲。奉勸大家切莫以身試法!

妨害民警執法 男子被判拘役

……

相關法律解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說了這麼多

只是想告訴大家,要

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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