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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利劍斬落這6人,震懾所有公務人員

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成立後,迅速開展工作。近期,各地陸續曝光監委「留置第一案」,進入實戰狀態。

中紀委機關報今天披露,各地「留置第一案」的「主角」,已涵蓋了監察法規定的6類監察對象,監察全覆蓋震懾初顯。

關注監察體制改革的小夥伴們都知道,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頒布,明確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具體包括六類人員——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就在一天前,江蘇「留置第一案」順利辦結:無錫市交通運輸局財務處原出納會計顧超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顧超是人民政府公務員,屬於監察法規定的第一類監察對象。在河北省紀委監委「留置第一案」中,承德市委副秘書長、興隆縣委原書記王瑞林為「中國共產黨機關公務員」,同屬第一類。

楊貴藍是廣州市白雲區「留置第一案」對象,他作為太和鎮城管輔助執法隊原隊員,為「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於第二類對象。

值得一提的是,楊貴藍非中共黨員,且不屬於公務員或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此類人員既不屬於黨紀監督對象,也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處在監督盲區。在監察體制改革後,對此類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調查,於法有據、師出有名。

在率先試點監察體制改革的山西,「留置第一案」對象為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海,他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屬於第三類對象。

今年1月,黑龍江省「留置第一案」公開宣判,青山中心衛生院原院長馬文彬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獲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從實施留置到依法宣判,僅用了36天。馬文彬為「公辦醫療衛生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第四類對象。

去年底,湖南省洪江市監察委員會掛牌後第四天,市監委班子會議即決定對安江鎮高陽村村委會主任賀華雲相關問題進行立案調查。賀華云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於第五類對象。

此外,作為兜底條款,第六類對象為「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避免了列舉不全、掛一漏萬,確保了監察全覆蓋。天津市寶坻區「留置第一案」對象為一市管處級單位工作人員,該對象身份不屬於前述五類對象,適用於第六款規定。

哪裡有權力,哪裡就需要監督。在過去,由於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過窄,還有相當一部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處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不到的空白地帶。

比如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中的非黨員公職人員,民主黨派機關中的非中共黨員公職人員,協警、交管員等受委託臨時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中的非黨員,還有非黨員村幹部等,這些群體不屬於行政監察法的監察對象,又不在紀委監督的範圍之列。

他們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往往只能在違法後進行事後處理,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和廉潔問題很容易出現「法辦夠不上,黨紀不適用」的局面,日常監督更缺乏相應的專門機關。

這就迫切要求完善監督制度,從頂層設計入手,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加快形成監察全覆蓋的國家監督體系。

中紀委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楊曉渡曾在今年兩會上表示 ,通過監察法的設立,利用監察法的授權,將對這個空白地帶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和處置。

只有全覆蓋,才能零容忍。監察對象的「擴容」,讓每一名公職人員的頭上都有一把看不見的「利劍」。體現的正是把公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改革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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