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古代株連九族,為什麼親戚朋友不逃跑?

古代株連九族,為什麼親戚朋友不逃跑?

原標題:古代株連九族,為什麼親戚朋友不逃跑?



株連九族(株連九族而不是誅連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員與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刑罰制度,在古代稱為「族」,故「族」者,即意味著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展為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

椐《尚書》記載,夏啟和商湯在出征之前的訓詞中威脅部下,警告他們如果在戰爭中不聽從命令,就會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被稱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記載。


《尚書》的簡短記述給後世的統治者肆無忘憚地濫施族刑提供了理論上的口實。《尚書·泰誓》:「罪人以族」。關於商殷的族刑,作《尚書》傳的漢孔安國謂「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尚書·湯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誅,《盤庚》篇中的「劓殄滅之無遺育」,也是族誅。周武王伐商紂時,宣布紂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可見在商殷的族誅就已經存在了。


族刑連坐法最著名的實踐家商鞅曾說:「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至於「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係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於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最極端的,當屬「十族」的特例。為什麼說特殊呢,因為縱觀中國歷史,也僅僅只有一例。明初學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時,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時。不料禍起蕭牆,燕王以「清君側」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並最終推翻惠帝,自立為帝,是為明成祖。篡位者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擬登極之詔。不料方孝儒一派忠義,本著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書數字,投筆於地,曰:『死既死,詔不可草!』」。成祖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說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顧「殺孝儒,天下讀書種子絕矣」的勸告,將其門生數人連同其九族並而誅之,是有「十族」之說,罹難者竟達八百餘人之多,可謂族刑的登峰造極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統治者的兇殘本性。


那麼這個刑法這麼的殘酷,被株連九族人的家族人,為什麼不跑呢?


其一、古代的戶籍制度。秦開始實行連坐制度,人口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改戶籍。到了漢時有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戶籍法規,蕭何編製的《九章律》。唐朝實行鄉保制,五家為一保,四家為一鄰,百戶為一里,五百戶為一鄉。宋朝實行都保制,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實行村社制,五十家為一社。到了明朝實行里甲制,以一百十戶為一里,任何人離鄉百里都必須持有「路引」,也就是離鄉證明。到了清朝實行保甲制,來路不明的人都是要捉去治罪的。更別說古代還出現過特權戶、民籍、賤籍等分類。沒有路引,跑不出多遠就要被抓。


在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駟即位,即秦惠王。 公子虔等人告發商鞅「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見他未帶憑證,告以商君之法,留宿無憑證的客人是要治罪的。商鞅想到魏國去,但魏國因他曾生擒公子卬,拒絕他入境。商鞅回秦後被迫潛回封邑商,發動邑兵攻打鄭縣(今陝西省華縣)。秦惠文君派兵攻打,結果商鞅失敗戰亡。

其二、消息傳播速度。被株族的消息還沒有傳到,朝廷軍隊就圍了上來根本沒有逃跑的時間。古代不比現代,消息的傳播是十分慢的,不是電視中一個鏡頭的事。而朝廷信使,騎著快馬,用不了幾天就到了。將消息報給當地長官,當地長官迅速帶人前去抓人。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古代歷史 的精彩文章:

樂羊食子的故事
盤古開天闢地的故事

TAG:古代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