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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39 周林剛 | 自我執行的自然法

原標題:No.739 周林剛 | 自我執行的自然法



本文節選自《自然狀態與「國際社會」的觀念——關於霍布斯國家理論的若干推論》一文的第三節第1、2、3目。原文系2016年7月9日《學術月刊》雜誌社與華東師範大學世界政治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全球化的困境與世界劇變的未來」學術研討會發言稿。

1、自然狀態作為例外狀態(進一步澄清自然狀態的特徵:自然狀態是無法狀態,以便明確問題的指向:為什麼自然狀態下自然法被認為是無效的[have no force])。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一個悖論狀態,這一點早經人指明了:一切人擁有針對一切的權利的狀態,結果將等於人人都沒有權利。或者說人人享有絕對自由人人在效果上等價於人人都沒有自由。但自然狀態的悖論性質比這個常見解釋更深刻。作為移除了共同權力的狀態(無政府),自然狀態之為戰爭狀態是人理性決策的結果,在自然狀態中人的理性從自我保全的目的出發必然導致這樣一種狀態。戰爭狀態是理性狀態。然而戰爭狀態同時又是不合於自我保全這個目的的,否則就不會產生走出自然狀態的任何合理動機。因此,自然狀態同時又是不合理性的。我們可以這樣來表述自然狀態的這個悖論性質:存在一種特殊的情境(霍布斯將其中的根本條件設定為無政府),使得人們理性地決定要作出導致根本上不合理性的結果的決策。


如果我們考慮到自然狀態中的「人」具有的那些激情,那麼上述悖論的性質就更鮮明了。這些激情本質上是社會性質的。根據霍布斯的方法可知,自然狀態是在移除了政治社會的構成條件之後剩下的,這當然意味著構造國家的材料已經是從國家的社會生活中得到塑造後的人。否則將不可能從自然狀態進行推論。相反,只能從自然狀態進行社會演化或進化,而那將不是哲學而是歷史過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諸如虛榮、猜忌、權勢欲等等,全部都是與他者相關的激情。一言以蔽之,這些激情表明自然狀態中的自我是鑲嵌在與他者的關聯中的自我,[i]而非獨一的原子。即使從虛榮這種看來有消極作用的激情中我們也能看到,自我的概念的本質上是在比較之中,也就是說他在概念上就具有對他者的需求。因此,自然狀態中所謂的對一切手段,包括剝奪他者生命的權利,意味著在極端情形不惜以命相搏,為了自我保全而剝奪他者生命。這等於說,在必要時毀滅那些構成自我條件的事物。如果我們把針對一切的權利以最極端的形式理解為包括毀滅全人類以便保存自我,那麼這一權利就以最高的強度呈現出上面的悖論:存在某種情境,為了自我保全而毀滅自我的條件——當世界上只有孤獨一人時,他的一切激情,除了動物性的,都喪失了依託,作為人他也不再存在了。


這種自相矛盾的性質使得自然狀態適合被理解為例外狀態:例外狀態就是那個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自我消亡的狀態。從法學的角度看,這種狀態表示法律暫停其效力;而之所以要求暫停法律的效力,是因為這種狀態下法律適用的條件不存在。在霍布斯那裡,遵守自然法意味著要放棄針對一切的權利(第二條自然法),但前提是必須其他人和自己一樣也放棄這樣的絕對權利,否則我遵守自然法的行為將等於自尋死路。但是在自然狀態這種平等狀態下,除了他者的言辭,我並不擁有任何力量能夠確保他者遵守承諾、同我一樣放棄其絕對的自然權利。概括而言:自然法是達成安全的手段,但在其人身安全得到確保之前,無法採用這種手段。這樣,自然狀態就是自然法無效的狀態。


只有把握了它的例外性質,[ii]才能理解霍布斯舉出的出門佩劍、睡覺關門這類「證據」。這類有關自然狀態真實存在的「證據」出現在政治社會之中。本來政治社會的出現是用來克服自然狀態的,但這些證據卻表明政治社會之中自然狀態堂而皇之地公開存在著。只要理解了自然狀態包含的那種應對「萬一可能的危急情形」的含義,也就能夠理解自然狀態以某種方式鑲嵌在政治社會之中。這種方式,就是其例外的性質:不用說主權者,就是一般臣民也有正當防衛的自然法法權,這種法權是不可放棄也無法放棄的。自然狀態只能在例外狀態的意義上才能恰當地同政治社會相結合,否則它就只好被理解為政治社會的對立物。

2、為什麼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中無效?或者什麼原因導致自然狀態中自然法缺乏實現的條件?在人人平等的自然狀態假設中,霍布斯的上述推理具有的那種說服力建立在這樣一個前提之上:每一個相似的肉身在遭受他者可能突如其來的攻擊時,都沒有足夠的迴旋時間,因為一旦死亡,就喪失了任何恢復原狀的機會。肉體生命的這個簡單道理,是對肉體生命之脆弱性的恰當解釋,甚至就是生命本身的存在主義解釋:相對於暴死,生命整個就是拉長了時間幅度的「面對死亡」。


在自然狀態作為例外狀態的理解方式中,迴旋時間有了相當重要的位置。因為,在關於正當防衛這類在政治社會中能夠正當地訴諸戰爭狀態的情境中,最為關鍵的要素就是在遭到侵害時根本沒有充分的時間求助於當局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們把缺乏「迴旋時間」當作自然狀態的構成要素。之所以能夠如此,原因還在於,它也在特定情境決定採取有違其根本的自我保全目的的行為這種做法之所以可能仍然是理性的(理性地決定採取不合理性的行動),這裡的根據就在於肉體生命不可回復的脆弱性。當攻擊和死亡之間能夠嵌入一個足夠的迴旋時間時(包括通過空間換來的反應時間,例如足夠長的距離),他者意圖的不確定性問題就會相應地弱化。



3、國家間的關係恰好是容納了迴旋時間的狀態。除了個體肉身的脆弱性與國家統一體之間的差別,似乎沒有其他更有力的解釋能夠說明自然狀態和國家間狀態的那種反差。國家作為聯合體,使具體的個體生命與外部危險之間的時空距離拉大了;此時,實力的均衡就大體消除了(至少是減弱了)任何一方即刻獲勝的希望,或者說消除了(至少減弱了)任何一方即刻失敗的恐懼。在自然人的自然狀態之中,時刻的戒備是人所不能承受的身心壓力,但在聯合體的分工系統中,時刻戒備也是可以長久持續的。這或許就是霍布斯說「在所有的權勢中,聯合的權勢最大」的含義。


將國家間狀態同自然狀態相比較,我們可以看到這個重要的區別:(至少在霍布斯寫作的年代)面對外敵入侵的威脅,足夠規模的國家免除了即刻滅亡的危險(國家總是需要經過一個艱難的時期和過程才可能被征服,除非實力懸殊),而個人在自然狀態中則時刻可能暴死。對於自然狀態中的人,彼此之間任何的契約談判過程都等於空談,因為肉體生命的脆弱性和死亡的不可回復性,排除了檢驗諾言獲得兌現的迴旋時間。與此相對,國家作為聯合體,以及國家間作為聯合體之間的關係,乃是特定的時空間關係,這種關係的性質,可以類比今天核武國家間的關係:當核武國家一方擁有對另一方核攻擊的二次打擊能力(也就是在遭受攻擊時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對之加以報復),則恐怖核武國家之間就不會使用核武器。也就是說,在國家之間,已經存在一個時空條件,允許許諾獲得檢驗。這樣,就有充分的理由設想,霍布斯所認為的,自然狀態之中自然法欠缺適用條件這個條件不再有效。國家之間儘管沒有構成一個政治社會,沒有世界政府,但彼此之間並非不可能使自然法獲得效力。這種執行自然法的方式雖然是由每一個國家作為執行者,但卻仍然不是無效的。我們可以回想霍布斯舉出的那些現實存在的戰爭狀態的例子:國內的例子如上所述,國家間的例子就是彼此的武力戒備。從意圖上說,這當然是敵意的表示(如果成為軍備競賽,就更是如此),但它卻被國家間關係「吸納」了。就像私人的正當防衛被當作市民法的例外而吸收在政治社會之中,戰爭權同樣可以被當作自然法/萬民法的例外而吸納進國際關係之中。如果不是把戰爭理解為例外狀態,那麼國家間關係就不能從霍布斯的理性角度去理解了:為了自我保全而追求和平的理性人,除非面對現實的即刻的危險而訴諸武力,否則他應當追求和平;當訴諸武力的反應時間足夠充裕時,把戰爭當作普遍狀態的假設就不合理了。也就是說,與通常的理解相反,國家間關係中,從霍布斯的角度出發,更有理由把戰爭或武力解決,當作例外狀態來理解。

在上述意義上,我們認為,從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出發看待國家間關係得出的結論是:國家間關係是就其有自然法獲得執行的現實條件而言,它不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戰爭狀態;就其沒有統一的共同執行權力而言,它是有缺陷的社會狀態。總之,它處在一種中間狀態。如果考慮到霍布斯對政體理論的相對輕視(他更熱衷於闡明所有政體共同的權力特徵,即一個抽象的主權概念,並以此為君主體制提供某種偏好的說明),那麼我們還可以補充更多的理由來說明,國家決策同私人決策者的決策不同,後者發生在不可觀察的他者內心之中,而國家決策隨政體不同而不同,其「意圖」的不確定性根本不能和私人那深不可測的「意識」相比。這些線索在後續的思想家(如康德的民主和評論)中得到了進一步的闡釋。


如果遵循上面的推理,那麼更適合用來描述霍布斯的國家間關係的術語,也許是洛克的自然狀態。因為洛克把霍布斯「混為一談」的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區分了開來,自然狀態儘管因為人人都是自然法的執行者而有缺陷,但它本身被理解為一個受自然法調整的狀態,也就是自然法有效的狀態。洛克對我們的論題雖然沒有直接的關聯,但他提出的自然法有效(have force)的證明卻很有啟發,可以補充對霍布斯理論的理解。這個證明的要害是:如果自然法沒有效力,那麼任何文明社會都是不可想像的。原因在於:政治社會本身就是依賴自然法的效力才能維持的,畢竟在主權者和臣民之間不存在更高的裁判者,他們彼此就處在「自然狀態」。如果自然法不能自我執行,那麼政治社會就不能成立。當政府違背根本自然法的時候,人民訴諸上天,雙方進入戰爭狀態,此時才是法律靜默的例外時刻。[iii]


洛克這個證明的相關性在於:他明確承認人民的反抗權,認為這樣做恰恰是最安全的,而不像保守理論家們主張的是危險學說;這與國家間關於戰爭權的主張具有一種平行性。按照洛克的推理,反抗權的公開主張能夠對政府形成威懾,從而使其更加註意避免對根本自然法的違背。在這裡,公開主張的反抗權成為政府與臣民之間自然法的執行機制。其中的理由之一同樣涉及一個迴旋時間的問題,只不過這裡是「政治時間」:在對政府行為是否違反根本自然法的私人判斷變成人民的共同判斷之間,需要一個擴散和認同的聯合過程,這個過程對於普通人來說並不容易形成,除非事情如此昭然和嚴重,以至於每個人都認為與自己生死攸關,否則不太可能為此以命相搏。這個「時間」距離使洛克認為反抗權根本不構成對政府的「敵意」。也就是說,當存在合理的迴旋時間時,彼此之間的暴力威脅可能轉化為符合規則的行為,而不是惡化為暴力的實際使用。


注釋


[i] 參見李猛:《自然社會》。

[ii] 在洛克—盧梭的線索上,自然狀態很明顯具有特定的正常狀態的含義。


[iii] 關於自我執行的思想在美國憲法理論中也有反響。美國憲法被認為就是一份按照其原初設計就是自我執行的憲法,參見[美]圖什奈特:《讓憲法遠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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