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網約車仍 是以「四方協議」的形式進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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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新的規定己經出台,但大部分的網約車仍
是以「四方協議」的形式進行運營,所謂的「四方協
議」指的是由平台代乘客向汽車租賃企業承租車輛,
因租賃企業只能租車不能租人,所以平台還需通過
勞務派遣企業僱傭駕駛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運輸條例》可知,司機必須取得由道路運輸管理機
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司機投入運輸
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才可以進行交通運輸服務。
而大部分網約車司機及其所投入的運營車輛並不符
合這一規定,所以才利用「四方協議」這一合法的外
衣掩蓋其非法的本質,所以我們在探討其本質時應
揭開「四方協議」的而紗。滴滴出行旗下的網約車及
優步中國的司機與平台只是簽訂了商事合作關係的
合約,無須租賃或是掛靠,也無須在形式上由勞務公
司派遣,直接進行個人運營活動。
對於網約車平台,交通部在《關於深化改革進一
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
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網約車平
台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
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
其中網約
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路預約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官方態度明確,認
為網約車平台為提供運輸服務的承運人。但根據實
質課稅原則,在司機為實際承運人時,網約車平台的
經濟實質為提供信息服務的中介,筆者在下文會對
該情況做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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