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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試點意見定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通知。

《若干意見》指出,為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

根據文件規定,試點企業需符合以下要求:

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針對已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標準明確為「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解讀:目前美股、港股中概股市值超過2000億人民幣的企業中,除去已在國內上市及傳統行業的企業,約有7家企業符合條件:

針對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標準為「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解讀:根據3月23日科技部發布的《2017年中國獨角獸企業發展報告》和《2017年中關村獨角獸企業發展報告》來看,估值不低於200億人民幣的獨角獸企業約有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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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取機制方面,證監會將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諮詢委員會,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具體發行方式上,試點紅籌企業可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註冊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試點紅籌企業原則上依照現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已在境上市的,境外披露信息應當以中文在境內同步披露,披露內容應當一致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這次改革,針對創新企業在特定發展階段高成長、高投入、實現盈利的周期較長等特點,按照《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報經國務院批准,修改《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市場期許

大力發展創新型企業已成為國家的重要戰略之一,優質的中小創公司將迎來重要發展機遇。新經濟代表未來的發展方向,符合經濟轉型方向的科技龍頭公司有望逐步釋放出業績,從而推動股價上漲。

市場對CDR預期已久,本次滿足CDR試點條件的企業並不多,預計對A股市場的資金分流影響有限。

參考美國納斯達克股指表現,其長牛走勢多依仗諸如微軟、蘋果、亞馬遜、谷歌等少數頭部企業,因此大型科技公司等新經濟體的回歸,有望加速A股的優勝劣汰,將對代表新興經濟發展方向的創業板指有指導意義。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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