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藤縣跨村墳山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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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鎮某村村民黎某向藤縣司法局象棋司法所來電反映,說其在修整祖墳時遭到羅文村某組村民王某的阻止,雙方各執一詞,情緒激動,請求司法所馬上派人來調解,防止雙方矛盾升級。收到信息後,劉所長及時向鎮政府彙報情況並立即與村委幹部一起趕赴糾紛現場。
象棋司法所長劉建武和村幹部到村戶了解情況
調解人員趕到現場後,首先做好穩控工作,安撫當事人。然後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勘驗和調解。據了解,黎姓的祖墳於1969年建在象棋鎮某村某沖,目前處在某村村民王某的屋背。每年清明前後,黎姓村民都會組織親屬前去祭拜。王某的房屋於1999年建立,建房的位置靠近山邊,屋背到山腳也就1米多的距離。今年黎姓村民去祭拜祖墳時發現,墳山有部分泥土塌落,需要及時修整,打算在王某屋背(山腳)建擋土牆以防止墳山被損壞。王某知道情況後出來阻止,說這山林是生產隊分到他戶的,建了擋土牆後會影響自己及家人走動,不允許黎姓村民建擋土牆,因而引發爭議。
到現場分析了解墳山糾紛情況
調解人員從情、理、法以及地方習俗入手,結合法規《藤縣人民政府對有關墳山問題處理的暫行規定》,詳細分析各種利害關係,同時將雙方的顧慮一一消除。經調解員的不懈努力,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達成了書面協議:一、允許黎姓村民在王某屋背窗邊對出的山腳徹一排水泥磚作擋土牆,防止山林塌落損壞墳山,水泥磚不能超過18厘米寬。二、黎姓村民尊重農村風俗習慣,待王某家中的孕婦生產後,雙方再協定一個合適的時間(六個月內),由黎姓村民建立擋土牆及修整墳山,一切費用由黎姓村民負責。
到現場分析了解墳山糾紛情況
在鎮、村兩級調解員的努力下,一起跨村墳山糾紛終於調解成功,並排除了糾紛隱患,制止了一起即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有力的促進了友鄰的和睦相處。近段時間以來,象棋司法所積極開展以墳山糾紛為重點的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活動,早部署、早排查,及時掌握各類突發事件狀況,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在萌芽狀態,維護轄區社會穩定。
到村排查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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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法》第85條習慣法的引入為墳山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85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對於墳山糾紛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墳山糾紛的發生和化解均與風俗習慣密切相關。因此,在處理墳山糾紛時,依據風俗習慣分清是非、提出解決方案、進行疏導教育,容易使當事人接受和自覺履行處理結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的規定處理。雖然侵犯墳墓不是直接侵犯遺體、遺骨,但是墳墓是埋葬死者遺體或者骨灰的地方,侵犯墳墓的行為,我們可以認為也是對遺體、遺骨的侵犯。至少也是對遺體、遺骨的間接侵犯,所以可以參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賠償精神撫慰金。
三、墳主後代對祖墳的權益只能是人格權益而非財產權益,即墳主後代不能對祖墳山所依附的土地享有經濟利益,且只能為了維護祖墳的完好和完整或為了維護死者的尊嚴才能對祖墳進行必要的處分。確認墳主後代對祖墳享有權益的基礎是對於土葬文化和公序良俗的尊重。
圖文:劉建武、黃東
編輯:蘇慧敏
審核:吳志忠
來源:藤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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