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首例代替考試案宣判 考生「槍手」均獲刑
報名參加執業資格考試,不想著憑藉自己努力通過考試,而是找來「槍手」替考,結果在考試當天被監考人員識破。4月2日,蘇州高新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代替考試案件,併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陸某因犯代替考試罪,分別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據悉,這是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後,蘇州審判的首例代替考試罪案件。
事件回放:「槍手」考場被識破
去年10月28日,2017年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蘇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點舉行。當日上午10時左右,蘇州市人事考試院工作人員孫某來到該考點巡查,當巡查到其中一個座位號時,發現有蹊蹺。
「當時我用巡查工作使用的身份證識別儀查了一下,顯示儀器無法識別,隨即判斷這張是假身份證,這名考生存在代替他人考試的嫌疑。」據孫某介紹,隨後他就將該名考生帶到考務辦公室,並報案處理。
原來,黃某與陸某系多年好友。陸某因工作需要報考了國家級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但苦於工作繁忙沒有精力學習,便拜託已經退休的黃某為其充當「槍手」。
「出於幫朋友的忙,而且我覺得替別人考試考過了顯得有本事,可以炫耀,我就答應了。」據黃某在庭審時供述,當時他以為只是一般考試,但在了解到參加國家組織的考試是需要查驗身份證的,便臨時想到辦一個假身份證來應對。
法院判決:構成代替考試罪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當日持一張姓名為「陸某」、末尾號碼為XXX5的身份證,以及被告人陸某提供的虛假的准考證至上述考場,代替陸某參加考試。經鑒別,這張身份證是假證。另查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組織的全國性考試。
法院認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告人黃某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被告人陸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考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鑒於二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均可以從輕處罰。遂綜合考慮各因素認為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該案的虎丘法院刑庭庭長龔雷告訴記者,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代替考試罪」等罪名。代替考試違法行為由此正式入刑。依據該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的行為內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試的行為,也包括考試者讓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試的行為。」即無論是所謂的「槍手」的替考行為,還是本要參加考試者讓他人替考的行為,都屬於我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同時,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法官提醒: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利益。替考違法入刑後,如今對替考作弊的處罰力度大,後果也很嚴重。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考生,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誠信對待考試,千萬不要心懷僥倖,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龔艾)
(責編:嚴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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