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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者當以廉為先

廉,蓋居官者分內之事。孰不知廉,可以服人,然中無所主,則見利易動。其天資瀆貨,竊取於公,受賂於民,略亡忌憚者,固不足論;若夫稍知忌憚者,則曰:「吾不竊取於公,受賂於民足矣。」吏呈辭訟,度有所取,則曲從書判。未幾,責置縑帛,虛立領直,十不償一。私家飲食備於市買,縱其強掠於市,不酧其錢,役土匠造器用,則不給衣食,勒吏輪具,以至燈燭樵薪。責之吏典,似此者,不一而足。雖欲避竊取受賂之名,不知吏之所得非官司欺弊,則掊民膏脂。吾取於此,與竊取受賂何異?蓋思人生貧富固有定分,越分過取,此有所得,彼必有虧。況明有三尺,一陷貪墨,終身不可洗濯。故可飢可寒,可殺可戮,唯獨不可一毫妄取。苟有一毫妄取,雖有奇才異能終不能以善其後。故為官者當以廉為先。

——《州縣提綱》

■譯文

廉潔,是為官者分內之事。如果不知道廉潔,憑什麼使人信服?如果內心沒有堅定的信念,一看見利益就會改變自己的行為。自不必說那些貪污財物、天性貪婪的人,盜竊公家財物,收受他人賄賂,完全不知道忌諱害怕。那些稍微知道忌諱害怕的人,就會說:「我不盜竊公家的財物,只是收受百姓的賄賂就足夠了。」官吏遞交百姓辭訟時,根據收受賄賂的情況歪曲言辭。沒過多久,又巧立名目勒令百姓置辦財物,其空設名目之繁,勝於應設的十倍。百姓的生活完全依賴於市場貿易,為官者卻放縱豪強不顧市場價格,強取豪奪,驅使當地工匠製造器物卻不給衣食。官吏勒索的條目之細,以至於燈燭、柴火都包括在內。在記錄官員犯罪的吏典中查找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這些官員雖然想要逃避盜用公家資源和收受百姓賄賂的罪名,卻不知道官吏貪污的罪名,不僅是徇私枉法,也包括剝削民脂民膏。像這樣剝削人民的官吏,和盜用公家資源和收受百姓賄賂有何區別?應該想到人生貧富自有定數,收取超出自己份額的利益,必然會造成其他地方的虧損。何況應該忌憚於法律,一旦被加上貪污的罪名,就算耗盡一生也無法清洗污名。所以,為官者可以挨餓,可以受凍,可以被殺害,可以被侮辱,唯一不能做的就是貪污一絲一毫。如果有絲毫貪污的行為,就算有出類拔萃的才能,也難以善終。所以做官的人應該以廉潔為先。

■解讀

這段文字選自《州縣提綱》,是中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州縣治政專著。《州縣提綱》據傳是北宋理學家、「海濱四先生之首」陳襄所作。作為北宋仁宗、神宗時期的名臣,陳襄以公正廉明、知人善任聞名,《宋史》之中記載,陳襄「其蒞官所至,必講求民間利病」,可能也是因此將書託名於他。該書在收入《四庫全書》時,總纂官紀昀等在考證後認為此書為陳襄撰實「不足據矣」。

雖不能確定為陳襄所著,亦不能減少《州縣提綱》的價值。在編《四庫全書》時,編者承認「其書論州縣蒞民之方,極為詳備,雖古今事勢未必盡同,然於防奸嫠弊之道,抉摘最明,而首卷推本正已省身,凡數十事尤為知要,亦可為司牧之指南,雖不出於襄手,要非究心吏事、洞悉民情不能作也。」《州縣提綱》的作者應為熟知基層民情、經驗豐富的官吏。作為中國現存最早的州縣治政專著,《州縣提綱》的指導作用一直為人稱道,吳澄就曾表示,願「州縣親民之官,人人能遵是書而行之民」,並認為「安得如此持身、如此用心者布滿天下州縣哉」。

《州縣提綱》共有四卷,其中第一卷強調官員的品德操守,第二卷到第四卷指導官吏的實際工作。在第一卷之中,作者主要強調官吏的「廉」與「勤」兩方面。我們所選的這段話為全書開篇,強調「為官者當以廉為先」,作者特別抨擊了那些不拿公家資源卻染指民脂民膏的官吏,百姓是最大的「公家」,侵害百姓的利益,就是侵害「公家」的利益,是敗壞官箴的嚴重行為。作者認為,一旦有貪污的行為,無論花費多大的精力都無法洗清自己身上的污點,所以為官者在守廉上務必要「慎初、慎獨、慎微」。(朱可 整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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