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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李文星入傳銷公司後死亡一案再次受人關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近日受理李文星父母對BOSS直聘的起訴。原告訴請法院判令BOSS直聘運營方北京華品博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31萬餘元。

2017年5月,大學生李文星通過BOSS直聘入職「北京科藍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實為「蝶蓓蕾」傳銷組織)。李文星自此與外界失去聯絡,後其屍體在天津靜海區某水坑中被發現。如今,李文星的家屬認為,BOSS直聘作為專業的網路人力資源服務商,未對註冊用戶進行基本審查,非法傳銷組織搖身一變成了規模上千人的上市公司,直接導致李文星對「招聘者」合法性產生誤信,最終釀成慘劇。

事實上,《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這就是說,網路運營者具有核查用戶真實身份的法律義務。

對於用戶的資格審核與信用認證應當是各類網路平台建設的基礎,李文星找工作陷入傳銷組織,與提供信息的招聘平台無疑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繫。2015年轟動一時的快播案正是聚焦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為此,《刑法修正案(九)》還新設了「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整改後拒不改正造成法律規定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將面臨刑事制裁風險。刑法是抗擊社會違法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民事責任的承擔理當在刑事責任之前,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的界定與劃分,可以更直接地發揮救濟作用,以修復社會關係。

不可否認,李文星事件本身就暴露了網路招聘平台審核機制存在諸多問題。BOSS直聘CEO趙鵬稱,2015年以來,BOSS直聘為了方便招聘者上平台發布職位,採取的是發布不超過一個職位,可以不強制認證。如此吸引了企業客戶,犧牲了求職人的安全,這也是對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的違反,民事領域法律責任的承擔不可迴避。

從國際上看,網路侵權領域責任的承擔多採用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一般而言,在「不明知、不應知」情況下發生的違法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免予承擔法律責任。但對於其應當獲知的違法行為,如未採取必要措施,就損害擴大的部分,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擔責。

中國《侵權責任法》亦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就李文星一案而言,BOSS直聘在提供招聘平台服務的過程中,對於招聘者資質審核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與李文星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實踐當中,除了招聘平台的安全風險,網路婚戀平台、網約車平台、外賣平台等也具有信息篩選核查的義務,應在合理程度上保障用戶的安全。「安全保障義務」是《刑法》規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中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義務的實質來源之一,在民事法律領域,界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也同樣可得到應用。

安全保障義務理論起源於17世紀德國的「交往安全義務」,意思是義務方引起了某種危險,根據具體情況應當採取必要的且值得信賴和期待的防範措施,以防止第三人遭到損害。在網路空間中,網路平台就類似於現實空間的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一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開啟了整個交往空間」,給他人權益帶來風險;另一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空間的介入度直接而深刻,不低於建築物的管理者,因此其應當在合理限度內承擔交易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互聯網時代,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是網路空間安全治理的主體。因此,不能僅僅依靠刑事規制、行政督導,也應當充分重視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的劃定與承擔,通過多元的司法手段救濟受損法益,敦促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守法律規定,履行自身義務,維護平台安全,打造健康安全的網路空間。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合理界定平等主體之間的責任大小,刑事制裁才能彰顯其最後手段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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