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鸚鵡判二年,為什麼
文:世界動物保護協會
編者按:
2018年3月30日,備受關注的深圳「鸚鵡案」迎來二審判決。被告人王鵬因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兩年前,家住深圳的王鵬開始飼養鸚鵡。2016年4月,他賣了6隻給朋友謝某,之後兩人都被抓。
經過鑒定,王鵬出售的鸚鵡為綠頰錐尾鸚鵡(「小太陽」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中。在王鵬的住處,還發現各類珍貴、瀕危鸚鵡45隻,經鑒定為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隻、和尚鸚鵡9隻、非洲灰鸚鵡1隻,以上鸚鵡均被列入《公約》附錄Ⅱ中。
法院一審以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二審宣判。深圳中院認為,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的野生鸚鵡,收購出售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該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鵬家中查獲的45隻鸚鵡是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於多數涉案鸚鵡是人工馴養繁殖,社會危害性小於非法收購、出售野生、繁殖的鸚鵡。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量刑過重,法院予以糾正。
深圳中院最終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兩年,罰金3000元。刑期到2018年5月16日止。
近日,世界動物保護協會高級科學顧問孫全輝博士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的採訪,對於此案從動物保護的角度進行了解讀。
孫全輝博士
01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是否為野生動物
對於本案爭論焦點,孫全輝博士表示,從生物學角度來講,即便被人工養殖,野生動物依然是野生動物。
因為,野生動物和家養動物存在本質的區別。家養動物包括家禽、家畜,還有貓和狗這樣的寵物。家養動物的祖先雖然是野生動物,但是經過人類長期飼養馴化,它們的基因和遺傳物質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產生了有利於適應人類飼養環境以及與人類近距離接觸的遺傳變異。
但是,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本質上還是野生動物。因為它們體內的遺傳物質跟野生的個體基本上一樣。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同樣是野生動物。
02野生動物是否可以飼養和繁殖
孫全輝博士表示,在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之前,有一個辭彙叫「人工馴養繁殖」。2017年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這個辭彙已經改為「人工飼養繁殖」。
因為「人工馴養」有誤導性,意味著野生動物一旦被人工飼養,就有可能被馴化,目前這一點沒有科學證據可以證明。
所以,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雖然希望區分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和野外來源的野生動物,也不可能把所有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作為家養動物來對待。
一部分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是出於公益目的,是為了拯救和保護動物,例如為了恢復它的野外種群,或者進行一些科學研究、教育展示,只有這種情況才需要把野生動物飼養在人工環境。
如果人工飼養野生動物是出於商業利用的目的,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監管,因為這會影響物種的保護。對野生動物的商業開發和利用往往會推高市場對這個物種的需求,導致更多的偷獵和買賣,對動物保護是不利的。也是出於這個原因,不能把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都當作家養動物來對待。
對於野生動物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它們保留在野外的棲息地。
對於本案涉及到的鸚鵡,顯然是出於販賣和個人興趣違法飼養的目的,這是有悖於對物種保護的,也是為什麼法律干預的重要原因。
03選擇寵物請慎重
孫全輝博士表示,所有的野生動物,都不應該作為寵物來飼養。
把它們作為寵物飼養,會加大對物種的需求,導致更多偷獵,在這個過程中,還會導致很多的個體死亡。
對於野生動物,目前的科學對它們的了解還是非常有限的。把它們作為寵物飼養在個人環境里,很難滿足它們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也會導致它們生病,甚至死亡。
很多在我們眼中看來很酷很萌的異寵,實際上承受著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壓力,在巨大需求的驅動下,一些物種實際上已經處在瀕臨絕滅的危險境地。
在飼養過程中,還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例如野生動物身上攜帶的疾病,可能會傳染到人的身上,另外就是可能會出現動物對人的意外傷害等。
此外,這些飼養的野生動物可能會被遺棄或逃逸到野外,造成外來物種入侵,影響當地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健康。
對野生動物最好的保護,就是把它們保留在野外的棲息地。
而不是,因為我喜歡,就要據為己有,這反而是對它們的傷害。
04飼養寵物,也要懂動物保護法
很多野生動物都受到國內法律和國際公約保護,如果隨意飼養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不可以買賣,捕捉和飼養也必須得到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的許可。還有列入各省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物種,按照規定,如果交易、違法飼養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中國已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即華盛頓公約,其附錄一、二的物種等同於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再就是列入「三有」動物名錄的物種,即有益的、有重要生態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物種,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上述法律法規涵蓋了絕大部分野生動物。像青蛙、麻雀等絕大部分野生動物都不可以在花鳥市場交易的。捕捉、飼養和交易都需要獲得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要求的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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