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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溫暖的改判,簡直暖到人心!

近日,我所律師代理一個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審訴訟請求為42330.65元,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6185.93元,當事人不服,隨提起上訴。根據朱律師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鑒定標準問題,於是圍繞鑒定標準為當事人書寫了一份上訴狀。

上訴理由:《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傷人事情發生在2016年7月28日,而此時《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還未使用,並且在2016年10月28日已經鑒定過一次,重新鑒定應當按照第一次適用的標準或者事情發生時的標準進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新標準」進行傷殘評定對象應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人身損害。綜上,傷殘鑒定標準的適用應以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時間為準,因此應當採納第一次的鑒定結果作為判決的依據,即按照十級傷殘的標準進行賠償。現上訴人依法請求貴院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關於本案的鑒定,是適用2016年的標準,還是2017年的標準?是適用工傷標準,還是人體損傷標準?這是二審的關鍵。

朱律師認為:根據江西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執業規範(試行)》(2010年)規定:(1)對於除交通事故、工傷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鑒定機構應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2)工作中受傷人員,雖未經勞動人事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法醫鑒定機構原則上宜應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3)根據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或雙方當事人有明確要求,經簽署鑒定協議書後,也可比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兩個標準中最適合的條款進行評定。

最後,於2018年3月21日,贛州市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支持了我方的上訴請求,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賠償數額由原來的6185.93元改判為38558.65元。

案件圓滿結束後,當事人對律師和主審法官致以真誠的感謝,特以錦旗表示內心無法言喻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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