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訊問室被「猝死」如何鑒定?鑒定方法首次大揭秘
文/段小文
近年來在公/安/機/關猝死的嫌疑人是越來越多,群眾戲稱進公/安/機/關猝死的人數遠遠超過進醫院猝死的人數。並且猝死的方法已經多達40多種,由前幾年的「躲貓貓死.做夢死.吃飯咽死發展到現在的睡覺打鼾死.上廁所死.喝開水死.......這些死亡方法無一例外統稱猝死,並且無一例外的是猝死時攝像頭也都全部跟著猝死,最後再由檢/察/院出面來個調查結果:嫌疑人沒有任何傷情,不存在刑訊逼供,屬猝死,然後就不了了之,老百姓告到中央都沒用。前段時間婁底某縣警方就猝死個一年輕力壯的小夥子,猝死時身上傷痕纍纍,最後同樣由檢/察/院出具調查結果:不存在刑訊逼供,屬猝死,同時攝像頭也猝死,最後賠償100多萬就不了了之。
根據法醫鑒定標準認定:其中有一條「體位性限制死亡」的鑒定,這樣的鑒定方法政府不會輕易使用,做鑒定的機構與個人也不敢私自往這方面做鑒定,否則你懂的........什麼叫體位性限制死亡?嫌疑人同一姿勢捆綁久了.或者吊久了.或者站馬步久了,或者反銬久了.......超過了一定的人體承受能力之後就會死亡,這樣的死亡如果按照正常鑒定是沒有任何外傷與內傷的,況且現在警方搞刑訊逼供是非常狡猾,從不使用暴力,用比暴力要難受一百倍的軟暴力進行刑訊逼供,筆者深有體會,多次差點被猝死。
現在警方為了搞刑訊逼供時不留下痕迹一般都會用濕毛巾包住被銬部位,弔死後解開毛巾是沒有任何痕迹的。再加之做鑒定的一方也都是政府機關的人,因為家屬方根本不懂這些法醫鑒定知識,也根本不知道有什麼「體位性限制死亡」一說,就這樣被警方刑訊逼供致死的嫌疑人因為沒往體位性限制死亡上做鑒定,全被認定為猝死,讓那些刑訊逼供的違法犯罪分子一次一次的逃脫了法律處罰。
2018年4月4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凌晨,時任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副所長的賈勝、民警許磊以及輔警李炳、黃強在偵辦張某涉嫌盜竊罪一案過程中,在辦公室對張某採取雙手反銬、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盜竊事實,後來四名被告人發現張某臉色不對,呼喊其名字沒有反應,隨即給張某做心肺復甦按壓,並撥打「120」急救電話。經沅江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醫生現場確認,張某已經死亡。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兩次鑒定,張某系在自身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為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
案發後,賈勝、黃強被沅江市紀委雙規,並主動向紀委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具體犯罪事實。四名被告人的親友向張某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張某的家屬出具了《刑事諒解書》,請求法院對四名被告人從輕處罰。在案件一審期間,張某的父母出具《諒解書》,表示願意諒解四名被告人,請求司法機關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勝、許磊身為公安民警,李炳、黃強身為輔警,不依法履行職務,刑訊逼供張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賈勝為主並組織、指揮許磊、李炳、黃強對張某實施傷害行為,系主犯;許磊、李炳、黃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賈勝、黃強被雙規期間,如實向沅江市紀委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許磊、李炳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較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四名被告人的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先後兩次出具書面諒解書,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對四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以上判決。
案件破不了,是時間問題,搞刑訊逼供是法律責任問題!
刑訊逼供為什麼屢禁不止?只要能夠證明刑訊逼供的攝像頭不壞就可解決。
來源:網路文章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充滿了公權和私權的鬥爭,法治和人治的鬥爭。無職無權律師大多數是私權之代表,靠對法律的敬仰生存,並以促進法治的不斷進步為己任,一如江平大師,張思之大律師、田文昌大律師、陳有西大律師,楊金柱大律師,陳光武大律師、斯偉江大律師,以及本次北海律師團朱明勇、李金星、魏汝久等律師團律師,以及「被為證」案受害人楊在新律師等。學界和律師界均無不主張法治,限制人治,但現實是困難重重,步履維艱。
盧梭說: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都告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如果沒有人敢於站出來推動法律的力量,推動法治的進步,那麼民主法治的文明就遙遙無期。我們希望有更多的陳有西、楊金柱、陳光武這樣獻身中國法律事業的勇者,他們是真正的勇士!
北海庭審牽動了國人之心。以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取口供和證言,是當下仍舊非常普遍的情形,很多人可能並不了解警察或檢察官辦案時都採用什麼方法獲取他們想要的言詞證據或口供。下面做簡單介紹,大家看了不要心驚。
另外,本次刑訴法修改草案,我們注意到法學界和律師界對刑訊逼供條款的修改,均強烈要求對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的各種典型方式以列舉方式寫入條文,但之前的草案中均未採納,只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一筆帶過。這說明,公安部、最高檢等有關草案參與者還在為變相的逼供爭取空間。
我所經歷刑事案件中了解的非法獲取言辭證據的方式大體如下:各種方式毆打,以強烈燈光刺激連續數日數夜不讓睡覺,連續數日不讓吃飯,威脅不按辦案人員的要求說就立即投進看守所,恐嚇,電擊,吊飛機(以各種方式背後吊起胳膊吊在空中),老虎凳,用硬物撓肋骨,半蹲,灌辣椒水等等。
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因「亡者歸來」被曝光於世的刑訊逼供冤案只是冰山一角,湖北省利川市前副檢察長冉建新因工作得罪紀委書記被異地巴東檢察院活活毆打致死的鐵的刑訊逼供案也讓人觸目驚心,其具體情況網路均有登載。網上發現2009年江蘇一檢察院辦案時,受害人經歷的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自述,大家一開眼界。
江蘇阜寧縣檢察院非法拘禁劉萍已經進行賠償,可至今還暫扣受害人的20.9萬元沒有退還,阜寧檢察院偽造證據、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的人員一個也沒處理!


TAG:觀音土繼續反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