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游版權之爭:向經典問候仍是歹意抄襲
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曾獲「最佳影視IP改編手機遊戲獎"的《花千骨》手游安卓版已被迫更改。
3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蝸牛數字」)訴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象互動」)、愛奇藝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停止改編蝸牛數字開發製作的《太極熊貓》手游(安卓1.1.1版本),並停止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該改編作品。
一紙判決,為這場歷時三年的手游抄襲之爭暫時畫上了休止符,也對國內手遊行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遇到的問題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解答。
《太極熊貓》是由蝸牛數字開發製作的一款3D卡通風格的動作角色扮演類手游,於2014年11月6日發行;《花千骨》則由天象互動研發,並與愛奇藝聯合發行,於2015年5月底正式上線,伴隨著同名電視劇的熱播,該手游因「高度還原電視劇劇情」迅速成為當年爆款。
2015年8月,因認為《花千骨》手游中的數值設定、遊戲主界面、人物界面、人物屬性、角色技能、遊戲商店等元素都「換皮」抄襲了《太極熊貓》,蝸牛數字向法院提起訴訟。
彼時,業內人士依據公開資料向法治周末記者預判,「熊貓」維權會面臨遊戲要素獨創性難認定、IP不同成障礙等問題(詳見本報2015年8月13日刊《指責〈花千骨〉手游抄襲「熊貓」維權面臨兩大阻礙》)。
手游從業人員森森(化名)認為,該事件的難點在於模仿和抄襲的界定,版權糾紛一直是一個爭議不斷的話題,是向經典致敬還是惡意抄襲,其實很難有統一的說法。
而這些疑問,也成為法院審理的重點,法治周末記者梳理出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焦點一:《太極熊貓》遊戲是否構成作品及其作品性質
蝸牛數字向兩被告主張著作權侵權,首當其衝的問題就是《太極熊貓》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原告蝸牛數字認為,《太極熊貓》遊戲整體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被告天象互動、愛奇藝共同答辯稱,《太極熊貓》遊戲整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目前國內的在先判例中均無將遊戲作為整體認定為「其他作品」進行保護的先例,且對於是否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也存在爭議。蝸牛數字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對此,蘇州中院審理認為,《太極熊貓》運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太極熊貓》整體畫面從其表現效果來看,是隨著玩家的不斷操作,呈現在屏幕上的『連續動態的圖像』,符合類電作品的定義。進一步講,遊戲玩法攝製本身具有劇情性,即其主要構築了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虛擬世界,在該世界裡玩家可以體驗角色選擇、養成寵物、開展對戰等遊戲事件和劇情,獲得沉浸式的視聽體驗,與電影作品的欣賞體驗類似。此外,《太極熊貓》還設置了戰鬥過程中的自動戰鬥、自動尋路等遊戲強制設定,玩家在這些設定中對於遊戲的操作程度很低,使遊戲呈現的畫面性質上,更具有類似電影作品的特質。」承辦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太極熊貓》遊戲運行動態畫面整體具有獨創性,可將其遊戲整體運行畫面認定為類電影作品,並無必要再認定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其他作品。
焦點二:遊戲要素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庭審中,被告天象互動提出,遊戲的玩法規則、數值、投放節奏等均是難以固定的、抽象的思想;遊戲界面布局屬於美術作品的思想,遊戲界面中具有美感的畫面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遊戲界面的功能性布局不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遊戲對白、界面文字名稱、數值設定三類遊戲元素在該類遊戲元素中不構成獨創性表達,屬於公有領域的慣常表達,例如,2013年發布的《放開那三國》、2014年發布的《暴打魏蜀吳》等遊戲均是採用此界面布局和玩法設計。
遊戲規則、遊戲結構、數值內容等遊戲要素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呢?
法院審理認為,《太極熊貓》遊戲整體畫面中遊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判決書寫明,網遊中對於玩法規則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區分遊戲作品中相應的玩法規則屬於思想還是表達,應當要看這些玩法規則屬於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還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玩賞體驗,如果具體到了這一程度,足以到達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之下,可作為表達。
「遊戲設計師通過遊戲連續動態圖像中的遊戲界面,將單個遊戲系統的具體玩法規則,通過界面內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連續遊戲操作界面對外敘述表達,使玩家在操作遊戲過程中清晰感知並據此開展交互操作,具有表達性。」承辦法官認為,涉案《太極熊貓》遊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絕大部分具有獨創性,在確定著作權保護範圍時,應將不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有限表達和共有領域的表達內容過濾出保護範圍內。
焦點三:是否侵害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改編權
據了解,《太極熊貓》1.0版本開發完成時間為2014年5月15日,騎在安智市場最早上線發布時間為2014年10月31日,遠早於《花千骨》軟體著作權登記時間。
如果涉嫌侵權,具體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哪種權利,兩被告又將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原告蝸牛數字認為,《花千骨》「換皮」抄襲的本質是玩法規則的實質性相似,玩法規則是網路遊戲的實質性內容,兩被告構成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另一方面,《花千骨》還存在有別於《太極熊貓》的故事背景、配樂等外在美術音效表現形式等,雖這些內容並非網路遊戲的核心和實質性內容,但也是遊戲作品的組成部分,《花千骨》構成改編權侵權。
被告天象互動、愛奇藝則共同答辯稱,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改編權無法在同一案件中主張,該三項著作權指向不同內容,不可能同時適用於同一侵權行為。兩款遊戲存在顯著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依據原、被告方提交的證據作出認定,《花千骨》在遊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及其選擇、安排、組合上整體利用了《太極熊貓》的基本表達,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美術、音樂、動畫、文字等一定內容的再創作,侵害了著作權人享有的改編權。
「就原告主張的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問題,在同一權利主張範圍內,複製權和改編權侵權無法同時成立,信息網路傳播權控制的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權利作品的行為,本案中兩被告未實施該行為,其向公眾提供侵權改編作品的行為屬於改編權的控制範圍。」法院審理認為。
案件審理過程中,蝸牛數字要求兩被告停止改編《太極熊貓》的行為並下架目前所有在軟體應用商店中可下載的《花千骨》客戶端版本。
對此,蘇州中院認為,訴訟中蝸牛數字確認《花千骨》經過歷次迭代更新,於2016年1月19日上線發布的1.8.0版本內容已基本不包含蝸牛數字指控侵權的內容,兩被告已履行,對於蝸牛數字關於停止侵害的其他主張不予支持。
此外,依據法院認定,如果天象互動、愛奇藝未在規定時限內提起上訴,判決生效,兩被告需連帶賠償蝸牛數字經濟損失3000萬元。
「法院此次判賠3000萬元的結果,與當前手游市場的繁榮景象有關。近年來類似高額賠償訴訟不斷產生,將更好地威懾侵權者的行為,有利於行業回歸健康發展軌道。」森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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