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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公積金新政 每季度可提取支付房租 最高1200/月;調整進城務工農民公積金買房政策 貸款額度提高

3月30日,蕪湖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接連發布,《關於調整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蕪湖市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兩項文件,就市區居民公積金支付房租以及進城務工農民繳存公積金及住房貸款新政策進行解讀。

蕪湖公積金新政

每季度可提取支付房租 最高1300/月

為進一步落實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支持公積金繳存人住房租賃需求。現就調整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租房提取條件。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由原來「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調整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規範租房提取額度。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且不超過最高限額。即:未婚(單身)由原來「每月不超過700元」調整為「每月不超過800元」,已婚家庭由原來「每月不超過1000元」調整為「每月不超過1300元」。

三、規範提取辦理流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協議和繳納租金票據;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租賃合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進城務工農民公積金買房政策調整

貸款額度大幅度提高 刪除首次開戶可補繳6個月公積金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試點省安徽總體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公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解決進城務工農民購房需求,推進城鎮化步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二條 繳存範圍

蕪湖市行政區域內進城務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農民(含本市戶籍到外地務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農民,在本市務工和從事自由職業的非本市戶籍農民),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均可申請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繳存人)。

第三條 繳存原則

進城務工農民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進城務工農民個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堅持本人自願繳存的原則。

第四條 繳存方式

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進城務工農民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已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進城務工農民本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採取以下方式繳存:

一)本市戶籍繳存方式

1、繳存人到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申請辦理;

2、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以鄉鎮或街道為單位統一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3、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繳存人身份證複印件;

(2)戶口簿複印件;

(3)繳存人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工作或從事自由職業的證明;

(4)蕪湖市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登記表;

(5)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清冊。

4、鄉鎮政府或街道應指定管理部門或專人負責進城務工農民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

5、繳存人將住房公積金繳存到鄉鎮、街道指定賬戶,由鄉鎮、街道統一繳存至住房公積金專戶。

(二)非本市戶籍繳存方式

1、繳存人到務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2、辦理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蕪湖市進城務工農民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務工所在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或社區開具的從事自由職業的相關證明;

(4)《戶口簿》或居住證及複印件。

3、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登記手續後,統一到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確定的經辦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可採取現金繳交、銀行賬戶扣繳等方式繳存。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繳存人自己申報,並由鄉鎮或街道負責審核,超過5000元的,必須提供銀行流水或其他佐證材料(如土地、山林、魚塘承包合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同時,不高於我市當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最高繳存基數,不低於當年公布的最低繳存基數;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5%~12%範圍內由個人申報。月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第六條 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個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計息方式和利率計息。

第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承辦銀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委託銀行。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和銷戶

第八條 繳存人自願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沒有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本人要求銷戶的,在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後,即可提取本人賬戶存儲餘額(含利息)並銷戶。

第九條 繳存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首先用于歸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條 繳存人辦理了住房公積金及組合貸款的,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不得停繳住房公積金,如果停繳了公積金,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取利息。

第十一條 繳存人繳存關係發生變動的,原繳存關係所在單位應及時為繳存人辦理賬戶變更和轉移手續。

第四章 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條件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含)以上;

4、在蕪湖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且為所購房屋的產權人;

5、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狀況良好,個人徵信報告中無連續3個月以上或累計6個月以上的違約記錄;

6、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達到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求的最低月繳存額。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首付款、期限和利率

(一)貸款額度

1、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當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政策確定;

2、組合貸款。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可同時向蕪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居公司)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組合貸款額度按照惠居公司規定的貸款額度執行,也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3、月還款額。繳存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以及組合貸款,合計月還款額不得超過月繳存基數的50%。

(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比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首付款比例。

(三)貸款期限

貸款到期日: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且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組合貸款最長期限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執行。

(四)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同時期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由惠居公司組合貸款的,執行市政府批准的惠居公司組合貸款利率。

貸款發放後,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十五條 申請貸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蕪湖市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由購房所在地縣、區政府確定審查部門進行審查蓋章);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四)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

(五)有合法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符合規定的首付款發票;

(六)借款人收入證明或收入申明。

(七)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進城務工農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資金籌集和貸款發放工作由惠居公司負責。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利率差額由公積金中心補貼給惠居公司,組合貸款部分執行商業銀行貸款利率。

第十七條 貸款擔保

(一)借款人以所購住房的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實行差別化的首付款比例增加擔保。借款人首付款比例高於40%(含)不再需要提供貸款擔保;借款人首付款比例在20%(含)至40%之間的,需再提供一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擔保。

第十八條 貸款風險控制

(一)購房所在地縣、區政府按照當年新增貸款額的1%給惠居公司用於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年度終了30日內,試點縣財政將風險準備金支付給惠居公司。市區的風險準備金由市財政一次性支付給惠居公司,市財政再按所購房所在地分攤給區級財政,並在年終結算時予以扣回。

(二)縣、區政府協助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負責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款。

第十九條 購房貸款補貼政策

為鼓勵進城務工農民購房,繳存人在購房申請貸款後,可以享受購房所在地縣、區政府購房貸款補貼政策,具體標準由購房所在地縣、區政府制定。補貼資金可打入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用于歸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做好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宣傳,並將建立住房公積金任務分解、落實到街道或鄉鎮,納入街道或鄉鎮年度目標考核任務。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管理機構負責辦理進城務工農民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繳存和轉移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所在鄉鎮、街道集中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年繳存額的2‰給予手續費。支付的手續費列入公積金業務支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原《蕪湖市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房金委〔2016〕2號)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蕪湖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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