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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為夫喊冤:無關體制,事在人為

近日,因在微博上痛陳辦案人員對其市長丈夫「刑訊逼供、炮製冤假錯案」,一位名叫「江蘇鹽城施悅」的網友火了。在輿論喧囂的年代,要說一般人如果在微博上發個難以考究的受迫害的消息,還真不能如此吸引眼球,關鍵就在於,這位名叫「江蘇鹽城施悅」的網友她不一般。據可查資料顯示,「江蘇鹽城施悅」實為江蘇省鹽城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用自媒體的話說,是「經驗豐富的刑事女法官」。可是,當法律的枷鎖禁錮到自家人頭上的時候,施悅卻只能通過網路向辦案機關喊話,難道這位「經驗豐富的女法官」竟然不會走法律程序么?顯然不是!

事情得從前陣子說起。2018年3月5日,鹽城市中院在大豐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東台市副市長吳曉東涉嫌受賄一案,作為被告人妻子的女法官施悅申請作為丈夫的辯護人被法院拒絕;施悅同時堅定認為,偵查機關在偵查期間以及紀委在紀律審查階段對其丈夫實施了大量的刑訊逼供,然而結果卻是鹽城中院並未對該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施悅對此大失所望,一方面法院以對其錄過口供為由拒絕其為丈夫辯護,另一方面吳曉東及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又未被排除——哪怕連申請觀看紀委錄像都被法院駁回了。這位「經驗豐富的刑事女法官」似乎看到了隱藏在法律背後的第三隻手,在法律手段窮盡的情況下,這位刑事法庭的女法官終於只能在媒體上喊話了。因而,也就有了前面的故事。

有道是無巧不成書,此情此景,身為鹽城當地法官的施悅應該多少有些心理準備,這幅似曾相似的畫面,他自己也曾親手勾勒過同樣的線條。正當這位昔日手掌他人自由的女法官奮筆疾書、痛陳訴弊之時,有人捅破了簍子——一位曾經在她手上辦過案的律師在微信朋友圈寫道:「同樣的地方,同樣的事情,前年我作為東台市某局副局長受賄案的辯護人,以螳臂擋(註:原文為「擋」,應為「當」)車般努力想讓冤案列車停駛,但幾乎竭盡所能也沒能阻止得住冤案的發生。當年那個案件的主審法官就是這個案子的女法官……還記得當年,我們向她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觀看紀委視頻,她都拒絕了我們。而如今,她也想抓住救命稻草,同樣的冤案製造機器人也拒絕了她。一聲嘆氣,願公平正義能夠再多一點。「

這位律師所稱的案件,也就是(2015)東刑二初字第0120號案件。根據拿到的判決書顯示,合議庭成員並沒有施悅,但據知情人透露,施悅在接手案件一段時間後由東台市法院調往了鹽城經濟開發區法院,這才將該案移交給了其他法官主審。

這條消息得到了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側面印證,搜索顯示,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所作判決從2016年起開始有施悅的裁判文書上網。在上述判決書上,清晰載明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受到了非法取證,有罪供述應予排除的辯解」,但並未顯示法院啟動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僅以有其它證據可以印證為由排除了該證據的非法性。而巧合的是,該份判決書並未上網。事實上,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早已明確,對於人民法院的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原則上一律上網公布,僅因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裁判文書能不上網。就該份判決書而言,沒有上網公布顯然不符合當時的規定。

筆者在全網搜索了施悅參與裁判的所有刑事案件,自2014年起至2017年止,其在東台市人民法院參與裁判的刑事案件有110例,在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參與裁判的刑事案件有147例。但讓人不解的是,上述合計公布的257例刑事案件中竟然無一有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就連「非法證據」也隻字未提。實際上,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早已顯現,無論是2010年6月25日兩院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均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作了相關規定,可以說對非法證據排除,從我國的制度層面來講,規定非常多!

然而施悅法官在其2014年後參與判決的近300件案件中竟無一人提出非法證據申請,這是極為罕見的現象。聯繫到未上網的(2015)東刑二初字第0120號判決書,我們不禁質問,選擇上網的文書難道都是自帶「非法證據」抗體屬性的判決嗎?

我們有理由懷疑,是不是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裁判文書就不會上網呢?

我們不得不深思,是什麼原因讓這些手持天平的裁判者膽敢違規私留裁判文書呢?

這些問題,似乎在施悅法官的痛陳之間和吳曉東受賄一案中給我們找出答案。

附:施悅參與裁判上網案件數據分析圖

註:施悅2016年-2017年在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上網判決數據分析圖

註:施悅2014年-2016年在東台市法院上網判決數據分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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