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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4 《護理記錄》未記載術前抗生素給藥方法,患者術後感染,醫院賠償1萬元

原告:患者

被告:某三甲醫院

一、診療經過

2015年3月9日,患者因腰部伴雙側臀部疼痛不適2年入住被告醫院治療。入院初步診斷為:椎間盤源性腰痛;糖尿病數年未行相關治療。2015年3月11日,被告醫院為患者行「腰椎間盤造影,亞甲藍注射術」治療,術後予頭孢類預防感染等對症治療。2015年3月12日,患者辦理出院手續。2015年6月23日,患者因「腰痛伴雙下肢疼痛4個月」到其他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10月9日,患者辦理出院手續。出院診斷:腰椎術後感染待查;腰椎間盤突出症;腰椎退行性骨關節病;高血壓病;糖尿病。之後,患者與被告醫院產生醫療糾紛。

二、司法鑒定

審查法院送檢病歷材料,《臨時醫囑》記載:「注射用頭孢西丁鈉2g術」。說明此時醫方對患者存在「糖尿病數年未行相關治療」的既往病史的的重視,對可能手術部位感染有著充分的預見。但是,醫囑執行階段,手術室《護理記錄單》,未見注射用頭孢西丁鈉2g術中給藥方法等記載。故不能證明預防應用抗生素的給葯的時機、給藥方法、給葯濃度符合《抗菌藥物在圍手術期預防應用指南》關於」預防應用抗生素的方法「的規範要求:1.給葯的時機極為關鍵,應在切開皮膚(黏膜)前30min(麻醉誘導時)開始給葯,以保證在發生細菌污染之前血清及組織中的藥物已達到有效濃度(﹥MIC90)。不應在病房應召給葯,而應在手術室給葯。2.應靜脈給葯,30min內滴完,不宜放在大瓶液體內慢慢滴入,否則達不到有效濃度。醫方手術室《護理記錄單》等未見注射用頭孢西丁鈉2g術中給藥方法等記載,不能證明預防應用抗生素的給葯時機、給藥方法、給葯濃度,不符合《抗菌藥物在圍手術期預防應用指南》關於「預防應用抗生素的方法」的規範要求,醫方存在醫療過錯。

三、法院判決

判決醫院承擔輕微責任,共賠償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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