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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某培訓班老師猥褻女學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青年男子徐某某是某教育培訓班的一名老師,自2017年9月起擔任學生林某(女,16歲)的輔導老師。2017年9月的某一天,徐某某在培訓班內趁單獨輔導林某之際,採用撫摸胸部、下身等方式對其進行猥褻,隨後,因涉嫌犯強制猥褻罪,徐某某被刑事拘留。案發後,徐某某的親屬與被害人自願達成賠償協議。

蘭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培訓班老師的身份和職業便利,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在教學活動中,猥褻未成年女學生,應當從重從嚴懲處。鑒於徐某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認罪悔罪,其親屬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於2018年3月對徐某某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為了預防其再犯罪,判決禁止徐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教育培訓及相關職業。

這是蘭山法院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發出的首例「從教禁止令」,彰顯了對性侵未成年人的嚴厲懲辦和對未成年人權益的關愛保護。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的成長需要社會、學校和家庭傾注真情,共同努力,當前培訓機構多如牛毛,且水平參差不齊,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培訓機構本身也應當擔負起責任,從師資、師德、品行等多方面對招收的老師進行考察。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應當多與孩子溝通,提高防範意識,及時發現和干預,有效避免傷害的發生和擴大。本案的判決不僅是對被告人犯罪行為的依法懲罰,同時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也是蘭山法院首例對資格刑判處的探索和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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