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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沉迷網路賭博輸數百萬涉嫌信用卡詐騙被抓

今年40歲的泉港人謝某,原本經營酒樓、賣養生茶,因為用心經營,生意還不錯。可是2012年開始,他迷上了網路賭博。起初贏了幾次錢,讓他覺得很刺激,而且比做生意賺錢輕鬆多了。於是,他開始日夜沉浸其中。誰知,此後他輸多贏少,欠下一筆筆賭債,把家裡值錢的東西都賣了仍難以填補,於是他開始盯上信用卡詐騙。

2015年,謝某在豐澤轄區一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套現10萬元,很快又將錢輸光。銀行多次催交,謝某要麼推脫要麼直接失聯。2015年年底,銀行向豐澤警方報案,謝某被列為網上緝逃對象。

2017年2月19日,掌握謝某的落腳點後,豐澤刑偵大隊組織警力,趕往惠安縣城,在一租房內將謝某抓獲。經查,謝某這一年多的時間裡,東躲西藏,偶爾打點零工。謝某稱,他因為賭博,這4年多輸掉了幾百萬元,目前還欠賬200萬元左右。

何為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們這裡聊的只是其中惡意透支這種情況。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1萬元以上,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量刑標準

數額較大(1-10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10-100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10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約?詐騙?

銀行信用卡的主要特點就是具有透支能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屬正常適用範圍。信用卡逾期還款屬「違約」還是「詐騙」還仍存爭議。

子夜覺得你的主觀意願是一個重要的評判標準。慢慢還跟不還,合理協商跟拒接催收電話,完全是不一樣的性質。

長期逾期未被抓?

肯定有人要說,我都逾期幾年了,還不是沒起訴我。

走刑事訴訟時間較長,而且是需要成本的,再加上不支持滯納金等費用,因此銀行沒有大規模報案。

但是別有僥倖心理,惡意透支的事實一直擺在那兒,銀行隨時可以把你送進監獄,所以這個錢,一定要還。

因負債無力償還算嗎?

我也查了些資料,可能並不權威,是這樣解讀的:

一、如果行為人的確有透支和逃匿行為,但其逃匿是因為其他個人債務問題引發,則無法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欠款的主觀目的。

二、行為人雖然有經發卡銀行2次催收後超過3月仍不歸還的行為,但行為人申請信用卡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申請,且信用卡一直正常還款使用,透支後其聯繫電話等一直未變更,不符合「惡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三、善意的透支往往是出於急需用錢或出於無奈,行為人具有一定的償還意願,但因為客觀原因無法足額還款,因此其並不具有「惡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佔有目的」。

一味逃避債務肯定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我們要懂得金融常識,根據自身的情況合理規劃償還計劃,然後拚命多賺錢,早上還完債上岸,才是正道。

武裝警察老哥化身商人,他今天太忙了,他的故事下半集留到後面繼續講。

左手天堂右手地獄

智者迷途,速止即返。賭海無邊,回頭是岸

戒賭|勵志|情感|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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