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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 動口,不動手

一個半月前我寫了篇題為 「未來家暴案件,被定罪的比例會更高!」 的文章,內容談的是關於警方如何開始利用即時錄像的方式取證,以避免舉報人日後對自己的證詞有不同的說法,從而導致證詞的可信(credibility)和可靠(reliability)與否產生問題。但是這類案件都是暴力已經發生了,所以才有警方介入、搜證後,指控被告家暴受害人。

然而,不是每個家暴案件男性都為施暴者,也不是每個家暴案件都是肢體暴力,因為心理折磨(psychological abuse)也是暴力的一種(下稱 「冷暴力」),只是這種只有 「感受」 沒有實際暴力行為產生的瘀傷或肢體傷害可以作為物證時,如何能夠在刑事庭上證明被告有罪,自然會有困難。因為 「君子」 動口(冷),不動手(暴力)時,怎麼搜證就會成為問題。不過,這周我看到一個案例,是關於男性(下稱 「王先生」)因為承受不了來自女性被告(下稱 「李女士」)的冷暴力,從而申請了保護令。法官是如何看待此案的,我覺得值得和大家分享,目的有三:一)男女都可能成為冷暴力的受害者,但提醒男性不要因為你是男人,就認為法官不會採信你是受害人;二)遇上動口不動手的偽君子時,法官對於什麼是言論自由什麼是冷暴力的言論是分得清楚的;三)保護令是有關 「未來」,而不是過去。一旦法官接受有冷暴力的事實及申請人主觀認為未來冷暴力還是會持續時,那被告就有責任說服法官為什麼法官不需要簽發永久保護令保護申請人。

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維持了六個禮拜的家庭關係(domestic relationship),之後李女士也生下了兩人的孩子。從2012年開始兩人產生糾紛,主要圍繞在誰擁有日常看護孩子的權利問題上。在這個權利糾紛當中,李女士指控王先生對孩子有肢體暴力,而且還有性侵。這項指控是非常嚴重的,但是一審時,法官沒有採信李女士的證詞。之後,李女士上訴到了高院和上訴法院,但都因為沒有證據而被駁回。但是李女士並沒有就此打住,而是在臉書上以匿名的方式大剌剌地說王先生是個虐待和性侵孩童的人(年份不明確);還直接發給王先生言辭不當的簡訊(2017年);告訴鄰居王先生吸食冰毒(2014年)並知會給相關的兒童保護機構(2015年)。李女士的這些行為不是連續性的,而是間斷性的,有時間斷的時間長達數年。

由於無法再繼續忍受這種間斷性的動口不動手的冷暴力,王先生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在獲得了臨時保護令後,進而申請永久保護令。對此,李女士的辯護有三個重點:一是間斷性的言詞不構成冷暴力;二是她的言詞是她個人對王先生的看法,屬於個人言論自由,依法受到保護;三是在王先生永久保護令尚未簽發期間,李女士沒有再對王先生施以冷暴力行為,因此李女士說,王先生不需要保護令。

對於李女士的辯護理由,法官全數駁回,理由是:1)依據家庭暴力法(Domestic Violence Act)第3條第4款規定,一次性的冷暴力可能是暴力的一種;幾次行為綜合起來,成為一種行為模式(a pattern of behaviour)可能也是冷暴力的一種。李女士的發文雖然是間斷性的,但她的行為模式已經構成冷暴力;2)言論自由不代表李女士可以羞辱王先生、讓其感到不安和針對其心理的弱點加以凌遲。李女士的言論已經超越了個人表達對王先生的看法,而是有針對性的言論。這些關於王先生肢體暴力和性侵孩子的言論指控,都已經被家事法官、高院法官和上訴法院法官否決;和3)李女士在王先生申請到了臨時保護令後,就沒有再對王先生使用冷暴力,這反而證明保護令是有效的,因此為保護王先生和孩子未來不再受到動口不動手的冷暴力,法院有必要給王先生簽發永久性的保護令。

如果過去你認為動口不動手的冷暴力無法證明其存在,那麼,面對冷暴力,特別是男性,這周的案例也許會是個提醒:你可以通過申請保護令來獲得法律的保護,而不是一忍再忍,一旦情緒爆發,你就有可能從家暴的受害者變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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