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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法規體系建設有點亂

2018年第41期,總第83期

2月26日,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等31個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由相關部門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採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措施之一是,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單位為銀監會、地方政府確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機構,法律及政策依據是《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6號)。

人無誠信不立。婚姻登記失信,即玷污了神聖的婚姻,也失去了做人的基礎。《備忘錄》的出台,對於加快推進婚姻登記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遺憾的是,《備忘錄》中所採取的上述「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據,卻是已經廢止的規章。因為在此《備忘錄》發布不久前的1月30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銀監會令2018年第2號),決定廢止兩部規章,其中之一是《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6號),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我曾在《又見權力的任性》(金勇說金融2018年第39期)一文中談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是融資擔保業務監管的最高法規,其他任何部門規章與之衝突的,都應從其規定。根據《條例》規定,融資擔保公司部分變更事項應先到工商部門登記,爾後到監管部門備案;部分變更事項直接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由工商部門將有關變更事項推送至監管部門。然而,國家工商總局卻在2018年2月11日下發的《工商總局關於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中,所列融資擔保前置審批和變更登記審批目錄仍然是「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依據卻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造成監管工作混亂,令人匪夷所思。

31部門聯合下發《備忘錄》前必須經過會簽程序,但卻出現如此低級錯誤,實不應該。法規體系建設當應注重具體細節和橫向銜接,以免出現法規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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