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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男子在手機店,拿起手機,拔腿就跑!結果……

舒城

一男子因為手機壞了,竟干出這樣的事情

手機損壞家人未給買,男子一時沒有手機用,焦急難耐竟然以身試法,到手機店乘人不備快速搶奪一部,拔腿就跑,可卻逃不過法網。2018年3月23日,安徽省舒城縣一審判決被告人章某犯搶奪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章某,93年出生,初中文化。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章某來到舒城縣城關鎮某中學附近韋某經營的「中國移動舒中專營店」內,佯裝要買手機,店內營業員先後取出兩部手機(型號:VIVOX9和步步高Y67)給被告人挑選,其均表示不滿意,並要求挑選最好的手機,後店員取出進價3240元的「華為」牌P10型號金色手機讓其試用,其以試像素為由拿著手機走向門口,趁店員不備拔腿就跑,店員發現後尾後追攆未果,遂報警。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章某在其住處被舒城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人民幣3600元,被害人對其行為予以諒解,並出具了諒解書。

(網路配圖)

法院認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採信;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章某的搶奪行為,社會危害性大,故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採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手段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綜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章某犯搶奪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方芳 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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