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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遺產如何繼承?生前立遺囑避免財產之爭

父母去世遺產如何繼承?兄弟姐妹之間如何避免紛爭?在我國民間,死這個話題是不吉利的,更忌諱談死後的事宜。但近來因遺囑引發的糾紛卻非常之多,涉及傳統道德、風俗、親情與法律之間的激烈碰撞。隨著現在人們家庭(族)財富的大量積累,財富的有效隔離和傳承變得越來越重要。

案例一 遺產可否不給「兒媳女婿」?

市民老張和妻子只有一個獨生女小張,小張嫁給了小蔣,兩人建立了小家庭。老張覺得老兩口年紀不小了,身體也有不少毛病,說不定哪天就走了。而夫妻倆擔心女兒的未來,希望把夫妻倆的所有財產都留給獨生女小張。

他們擔心死後遺產會被女婿小蔣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女婿小蔣沒有老張的繼承權,但是如果小蔣在他們死後提出跟小張離婚,而老人對自己留下的遺產沒有特殊約定的話,那麼小蔣是可以分割遺產的一半的。

案例二 母親偏心想把財產留給老二

南寧的王阿姨,育有兩子一女。王阿姨的父親現年80歲,母親早已過世。二兒子乖巧,深得王阿姨的心意,王阿姨想把所有的財產(名下的1套房產及存款等)都留給她的二兒子,就想立下遺囑以避免日後引發糾紛。

雖說手心手背都是肉,但王阿姨就是偏心二兒子,這本也無可厚非。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王阿姨還有年邁的父親需要贍養,王阿姨訂立遺囑時,需要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給父親。

案例三 父親再婚子女擔心財產繼承

市民唐先生喪偶多年,一個人孤單寂寞,欲再娶一個老伴共同生活。他的兒子小唐倒是不反對父親再婚,但希望父親能在婚前定下遺囑,把財產留給自己。

一聽說再婚還要提前立下遺囑, 唐先生很氣憤,認為自己還不老,兒子卻惦記著自己的財產,盼著自己快死。

而小唐擔憂的是,母親走後,屬於母親遺產的部分,考慮到父親的感受,並沒有提出分割。現在父親要再娶,如果父親不在了,留下一些財產,那跟繼母之間就會有打不完的官司了。

案例四 立了遺囑兄弟之間起糾紛

陸大爺共有3個兒子,生前他自己立有遺囑:在去世後,名下所有財產(房產、存款、股票和一些字畫等)留給小兒子小陸,讓他去國外讀書。2016年10月,陸大爺不幸去世,一看到父親的遺囑,大陸及二陸將小陸告上法庭。

大陸、二陸認為,父親不至於這麼偏心,把所有財產留給弟弟,認為小陸提供的遺囑是偽造的,要求進行筆跡鑒定。哥哥們認為,父親年紀較大並且病情嚴重,訂立遺囑時神志不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遺囑無效。

該案經過幾次開庭、筆跡鑒定,陸大爺的行為能力認定(根據病歷等相關資料),到現在還沒處理完。而涉案遺產因為被大陸和二陸申請查封、凍結,小陸沒能及時拿到錢,出國深造的計劃也泡湯了。

律師點評

生前明確遺囑有效避免爭議

廣西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專家庫專家蔣三努律師表示,其實子女勸說老人立遺囑並非不孝,老人也應該接受新的思想,提前做好規劃和安排,避免給家人帶來長期的「戰爭」。

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和代書遺囑、錄音和口頭遺囑,每種遺囑要求的形式和效力也有所不同。為了避免遺囑無效,最好讓專業的法律人士協助制定遺囑。財富種類、數量的複雜性,需要綜合運用財富管理工具:遺囑、贈與、保險和信託,甚至基金會等。比如生前將部分財產贈與特定的人,或者為子女或孫輩們配置一些重疾或教育險等,也能達到一部分傳承的目的。(記者 文艷玉 通訊員 廖雙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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