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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戰升級,歐盟:不支持違反WTO規則的貿易措施

日前,特朗普政府依據「301調查」單方認定結果,宣布將對原產於中國的進口商品加征25%的關稅,涉及約500億美元中國對美出口。對此,歐盟方面表示,反對任何有違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的貿易措施。

歐盟委員會發言人羅薩里奧於當地時間4月4日做出上述聲明。他表示,歐盟注意到美國公布了依據「301調查」擬加征關稅的中國商品建議清單,且歐盟自美國去年8月啟動「301調查」以來一直緊密跟蹤調查進展。

羅薩里奧表示,在美國公布所有細節後,歐盟將會展開進一步分析調查。

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周世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歐盟方面在此輪中表現不錯,且中方對一些美農產品做出關稅回應後,歐盟方面將因此受益;與此同時,美歐之間也存在在鋼鐵方面的貿易衝突,美方四面樹敵,前途黯淡。

中國商務部表示,中方已經於4月4日就美國對華301調查項下徵稅建議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提起磋商請求,正式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

歐盟明確表態力挺WTO機制

在中美貿易衝突升級的情況下,歐盟選擇了力挺WTO多邊貿易機制。

羅薩里奧強調,貿易措施需要在WTO框架內實施,WTO本身就為解決貿易爭端提供了多種工具。他指出,相關各方應確保自身貿易行為符合WTO規定,歐盟將對已採取的貿易措施是否符合WTO規定展開進一步研究。

目前,歐盟與美國之間在鋼鐵關稅放存在較大衝突。在3月23日召開的WTO貨物貿易理事會會議上,在鋼鋁關稅方面,歐盟28個成員國在內的40多個WTO成員警告美國開徵進口鋼鋁稅,認為此舉不僅影響貿易商業利益,還將影響WTO多邊貿易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歐盟指出,美國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徵收鋼鋁關稅,實際上只是為支持本國產業發展。

當天,歐盟還在布魯塞爾召開的春季峰會上,對美國此前給予歐盟進口鋼鋁徵稅「暫時豁免」僅到5月1日截止,表示強烈不滿,呼籲美國對歐盟延長豁免鋼鋁關稅。在隨後的公報中,歐盟再次強調,美國需將暫時豁免變為長期豁免,且歐盟將保護自身權益,包括在WTO規則之下對美國進行「適當與適度的回應」。

法國總統馬克龍抱怨道,僅僅40天的豁免期就好像「把槍頂在我們頭上一樣」。比利時首相麥克(Charles Michel)同樣吐露了歐盟領導人對於特朗普談判技巧的鄙視情緒:「用這種方式同一個盟友談判還真是奇怪。」

歐盟方面要求特朗普政府把豁免鋼鋁徵稅的人為期限去掉,並提出盟友之間的磋商不能定下人為設定期限。歐盟委員會主席容克並不認為雙方能在5月1日達成協議,「這種看法不現實。」

此前,在美國宣布對進口鋼鋁徵收關稅後,歐盟就在同美方積極談判的同時擬定了「三步走」的報復措施。

對於美方對太陽能面板及洗衣機徵收高關稅,歐盟也十分不滿。在3月23日的WTO貨物貿易理事會會議上,歐盟指出,美國在「近15年內」都沒有採用這一措施(最後一次使用「201調查」是在2002年),歐盟懷疑在這種情況下,美方的強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規則。

歐盟還敦促美國,「不要採取任何其他廣泛的貿易限制措施,需採取更適度的貿易防禦措施來減少共同損害。」

中方正式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

對於美國違反國際義務對中國造成的緊急情況,為捍衛中方自身合法權益,中國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將對原產於美國的大豆等農產品、汽車、化工品、飛機等進口商品對等採取加征關稅措施,稅率為25%,涉及2017年中國自美國進口金額約500億美元。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美方罔顧世貿規則、背棄自身對世貿組織的承諾,公布對華301調查項下徵稅建議,擬對中國約1300個稅號的產品加征25%關稅,將涉及我約500億美元出口。這種單邊主義做法不僅嚴重損害了中方的合法權益,更是對WTO規則的公然違背,勢必將減損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中方對此堅決反對。

據悉,目前中方已經於4月4日就美國對華301調查項下徵稅建議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提起磋商請求,正式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還表示,中方是多邊貿易體制的積极參与者、堅定支持者和重要貢獻者,希望並相信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會客觀、公正處理本案,切實維護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貿易秩序。

在WTO成立之後,自1998年開始,美方僅發起了9次「301調查」(包括此次),但在此前的8次調查中,美方均以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貿易衝突,並沒有開展單邊徵稅。

為此,此次美國以單邊實施的「301調查」結果為依據,企圖對中國採取限制措施的做法,既違反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23條「要求WTO成員在與其他成員發生爭議時應訴諸爭端解決機制,而不能做出單邊決定和採取單邊措施」的相關規定,也背棄其曾在歐共體(歐盟前身)在WTO訴301案件中以「明確、正式、再次以及無條件」方式做出的「不會根據301調查結果採取單邊措施,僅依據爭端解決機構裁決做出認定」的承諾,嚴重違背了WTO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則。

根據WTO相關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目前中方執行的則是此第一步。

接下來,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覆,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磋商應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完成。

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關規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爭端各方在此期限內能夠通過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決爭端。

如果該成員方在接到請求之日後10內沒有答覆,或在接到請求之日後30天內沒有進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請求35天後雙方均認為達不成磋商一致,又或者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未達成磋商一致,投訴方可以提出申請成立專家組。當然爭議各方也可不通過磋商,直接要求成立專家小組。

與此同時,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時,應說明對方違反了WTO哪一個協議的哪一個條款,並提出法律根據。若某一第三方認為正在進行的磋商與自己的貿易利益有關,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磋商。但第三方須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後10天內通知磋商當事各方參加磋商的請求。若磋商各方認為該問題與第三方沒有貿易利益關係,也可以拒絕第三方參加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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