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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岳飛,這個人設一計,救了岳飛一條命

莫須有。也許有。形容無中生有 ,羅織罪名。語出《宋史·岳飛傳》:「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後用以表示憑空誣陷。清孔尚任《桃花扇·辭院》:「這也是莫須有之事,況阮老先生罷閑之人,國家大事也不可亂講。」

秦檜(1090-1155年),字會之,生於黃州,籍貫江寧(今江蘇南京)。南宋著名奸臣、主和派代表人物。 政和五年(1115年),秦檜進士及第,中詞學兼茂科,任太學學正。宋欽宗時,歷任左司諫、御史中丞。靖康二年(1127年),因上書金帥反對立張邦昌,隨徽、欽二帝被俘至金,為撻懶信用。

岳飛(1103—1142),字鵬舉,宋相州湯陰縣(今河南安陽湯陰縣)人,南宋抗金名將,中國歷史上著名軍事家、戰略家,民族英雄,位列南宋中興四將之一。他於北宋末年投軍,從1128年遇宗澤起到1141年為止的十餘年間,率領岳家軍同金軍進行了大小數百次戰鬥,所向披靡,「位至將相」。1140年,完顏兀朮毀盟攻宋,岳飛揮師北伐,先後收復鄭州、洛陽等地,又於郾城、潁昌大敗金軍,進朱仙鎮。

紹興和議之後,秦檜唆使其同黨万俟卨向宋高宗呈上一道捏造岳飛抗金時擁兵不救、放棄陣地等許多「罪名」的奏摺。此後秦檜再收買張俊、王貴、王俊去誣告岳飛兒子岳雲曾寫信給張憲,欲與之共同發動兵變。

自是之後,張憲商議,待反背而據守襄陽,及把截江岸兩頭,盡擄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制勘虛妄等罪。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相切要害者,斬』系重罪。其岳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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