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版資本項下操作指引,5個新變化不可不知
2017新版操作指引根據近兩年來的政策變化有了細微的調整,完善了對業務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要求。小匯結合平時常見的外匯業務,梳理了5個對具體業務操作有明顯影響新的變化和親們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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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調整。自商務部改革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管理辦法以來,銀行辦理非審批類外資企業時有以下變化:其一,企業提交加蓋商務部門公章的「備案回執」,或企業自行列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信息公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事項備案申報表》,銀行可不再上網通過「外商綜合投資管理系統」核對信息。其二,銀行為企業辦理登記時,在FDI專有信息中,「主管部門頒發證書編號」應填寫《備案回執》或《信息公示》上體現的備案號,「主管部門批複日期」應填寫上述材料體現的日期。
2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業務。一方面強調了打擊假借利潤匯出渠道非法轉移資金的行為。另一方面要求滿足外商投資企業合規真實的利潤匯出需求。著重強調了利潤匯出前應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萬美元以上利潤匯出業務,應審核董事會(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 、 稅務備案表原件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稅務備案表原件需蓋章簽注匯出金額和日期。
對於真實合規的利潤匯出需求,審核通過後應及時為企業辦理,不得因為自身內部結售匯考核等原因要求企業延期或分期匯出。
3
對結匯待支付賬戶進行了相關梳理。明確了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相關材料,落實了資金使用採用負面清單模式。對於境內機構確有需要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但無《業務登記憑證》的,經辦銀行可協商所在地外匯局處理。實質上是允許銀行根據業務實際處理相關業務,進一步提高便利性和開放度。
4
加強了境外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新版的操作指引要求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登記業務和資金匯出業務過程中,需審核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在辦理資金匯出業務時,除了審核每一筆對外支付的資金來源外,還需審核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材料。對於境外投資清算涉及資金匯回的,如果涉嫌違法資金,銀行不得辦理境外投資清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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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境外投資應關注的事項。一是境外投資的投向為國辦74號文鼓勵類的項目積極支持,對於限制類的項目審慎對待,禁止類項目堅決禁止。二是重點把握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環節。需重點審核企業提供的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批准證書、批複或無異議函。三是對資金流出的真實性審核不能流於形式。銀行要多關注境外投資企業的建設情況、經營情況以及資金需求和使用情況。
註:文章部分內容參考《中國外匯》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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