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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偷稅與逃稅罪——切勿在違法的邊緣試探

一、案情介紹

被告人肖XX,因犯逃稅罪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肖XX作為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少申報稅款計人民幣587,164.5元,欠繳稅款占應納稅款的83%,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

肖XX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主觀上沒有逃稅故意,只是欠稅。二審法院認為,其未按規定申報,少申報納稅款,且在接到稅務機關催繳和處罰通知後,既未補交稅款,也未申請複議等,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逃稅的故意,最終維持原判。

二、行為分析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行為。

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

逃稅罪,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前仍然稱作偷稅罪。但是,《稅收征管法》沒有跟上刑法修正的步伐,沿用舊稱偷稅。而從概念上看,偷稅與逃稅的行為模式並無二樣,只是兩部法律中表述的口徑不一。

從主觀心態來看,逃稅是主觀故意追求少繳、不繳稅款的結果;而欠稅雖然也產生了少繳、不繳稅款的結果,但是主觀方面可能為過失,或者故意以拖延納稅為目的,並不具有非法佔有應當繳納稅款的目的。

因此,在對逃稅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對逃稅罪定罪量刑時,應當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避免客觀歸罪。

在定性之後,法律法規等對欠稅與逃稅的制裁是不同的。

法律對於欠稅較為輕緩,《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是,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未獲得批准,而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繳納,並且可以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除面臨滯納金之外,欠稅人還將面臨其他限制,例如處分財產受到限制、人身出境受到限制、欠稅情況被向社會公布。

如《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另見《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1996〕2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6號)】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第四十九條: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逃稅是一種較為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欠稅在特定情況下,將轉化為逃稅。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將被定為逃稅,除面臨罰款,還面臨諸多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逃稅罪則是由逃稅行為引發的刑事責任。對不同程度的逃稅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刑罰力度: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點評

欠稅與逃稅,都是不可取的行為,企業、個人應當依法納稅,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逃稅是更加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最終將面臨刑法的制裁,因此,古語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即便是欠稅,也不要在違法的邊緣試探。

文章來源: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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