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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法:激光筆照射飛機,最重可處死刑

上周,台灣的立法機構三讀通過「民航法」修正案,未來任何人以激光束照射飛機,最重可處9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款或7年以下徒刑;若因此造成他人死亡,如釀成空難,涉事者最重可被判處死刑。

台媒昨天報道,修正後的法律參考了美國、澳洲等地的做法,增列《民航法》第43條之3款,將「雷射光」(激光)明文列入法規,「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激光束照射航空器」。同時修正了「民航法」第101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安或其設施者,處7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0萬元以下罰款;若致人於死則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徒刑。

台灣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正「民航法」第101條,是為了與「刑法」罰則一致,過去雷射光干擾沒有明文寫在法條內,含有模糊空間,列入法規後即可以此規定處理。

過去5年,台灣的航空管理部門共接獲9起激光筆騷擾飛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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