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開平老賴欠三百多萬,別墅被拍賣仍照住,還揚言引爆煤氣罐!

開平老賴欠三百多萬,別墅被拍賣仍照住,還揚言引爆煤氣罐!

4月3日上午,法院執行局聯合法警大隊開展了一場突擊強制執行行動,經過11個小時的奮戰,當日依法對水口鎮一別墅進行了強制清場、司法拘留三名被執行人。

可知,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有這些驚險刺激的畫面?

案情回顧

2016年3月

余某因生產經營需要以其位於水口鎮某花園一處房屋作為抵押,獲得某銀行貸款350萬元。從2016年8月開始,余某開始出現逾期還款,經銀行多次催收均沒有如期還款。2017年3月,該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余某按照新協議償還貸款本金323.28餘萬元及相應利息,其經營的開平市某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妻子關某、母親譚某、岳父關某及公司股東張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不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有權申請法院對其用於抵押貸款的房屋採取拍賣等措施,所得價款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

01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協議生效後,余某依然不履行還款義務,對銀行的多次催收置之不理並以各種理由推脫,態度惡劣。無奈之下,銀行向法院申請執行。2018年1月,法院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將余某用於抵押貸款的房屋進行網上拍賣,最終拍得價款184萬多元。拍賣成交後法院依法發出《強制遷出公告》,執行人員也多次溝通、釋法,但余某及其家人遲遲不肯搬離。鑒於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惡劣態度,也考慮到房屋繼續被霸佔將導致房屋拍得者的權益受損,法院決定啟動強制遷出措施。

02

行動前的「嚴密部署」

為確保此次強制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法院執行局反覆研究案情並進行了周密部署,制定詳實的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成立外圍警戒、人員控制、財產清點、遷出實施等7個工作組,並多次召開預備會議,對參與人員進行了明確分工,對執行中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同時,法院還對執行過程進行了多機位全程拍攝,監控整個現場區域,為執行行動採集、固定證據。

03

直擊「執行現場」

揚言「引爆煤氣罐」阻礙執行

當天上午9:00,在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麥喜權的帶領指揮下,執行局與法警大隊共21名幹警趕赴水口鎮開展強制執行清場騰房。到達現場後,法警拉起警戒線,防止圍觀群眾進入執行區域,執行幹警則與被執行人余某耐心溝通,希望其能配合法院執行。但被執行人余某明確表示拒不開門,其家人情緒也十分激動,不僅態度強硬,還揚言要點燃車庫中四個煤氣罐跟大家同歸於盡,以此極端方式暴力抗法。

快速控制「暴力抗法人」

發現余某一家的危險行為後,執行幹警提高了警惕,一方面堅持耐心與余某做思想工作,同時也在細緻勘察現場和危險物品存放位置,為強制執行制定預案。考慮到余某一家的抵抗情緒越來越大,法院幾名執行幹警冒著生命危險,手提滅火器,快速衝進車庫並奪過煤氣罐,並迅速將暴力抗法的余某、其妻子關某、母親譚某成功控制住。

拒不履行「耍無賴」三人被依法拘留

余某、關某及譚某隨即被帶離現場,到水口法庭由教育疏導組的幹警進行教育勸解。經幹警反覆勸解,余某等人對抗情緒依然激烈,並表示不會履行法院的判決。為此,法院決定對余某、關某、譚某三人依法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歷時9小時順利完成清場騰房

穩控現場後,執行幹警們開始對屋內物品進行清點造冊,並搬遷至指定場所存放。經過9個小時的緊張工作,執行幹警將被執行人房屋的所有物品全部辦理,騰空的房屋也順利交付到房屋拍得者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開平法院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簡讀熱點 的精彩文章:

TAG:簡讀熱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