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印度食品安全標準局發布《食品安全標準法》 2018年修正案

印度食品安全標準局發布《食品安全標準法》 2018年修正案

內容簡介

2018年3月28日,印度食品安全標準局(FSSAI)發布F.No. Stds/03/Notification (CFOI&YC)/FSSAI-2017文件,關於《食品安全標準法》(兒童食品補充劑)2018年修正案(適用於較大年齡嬰幼兒補充食品),內容為在2.4.11第三條「麥芽汁」後插入適用範圍、說明、適合的原材料和成分、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輻射要求、污染物、毒素和殘留物、包裝和標籤、抽樣和分析方法等內容。

法規添加的主要內容

在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食品標準和食品添加劑)法規中,在2.4條款的2.4.11條款中,即-「4.為兒童配製的補充劑」,關於第3條「麥芽汁」,應插入以下條款: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24個月以上至36個月的兒童配製補品的要求。

2

說明

為兒童配製的補充劑應具有適當的營養品質,以提供額外的能量和營養物質,通過提供那些缺乏或者數量不足的營養素來補充來自當地飲食的家庭食物。這些補充劑可以以任何適合其他年齡的食物形式呈現。

3

准許的原材料和成分

即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等等;

i

---准許使用的基本原材料及配料包括:

(a)穀類食品:必要時,所有適合人類消費的碾碎穀物加工方式可降低纖維含量。這種穀類食品加工的方式可以減少並儘可能消除抗營養物質,如肌醇六磷酸,鞣酸和其他酚類物質,凝集素,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抑製劑,它們可降低蛋白質質量和消化率,應允許的氨基酸生物利用度和礦物吸收。在這種加工過程中可以使用適當的酶來降低纖維含量和抗營養物質。穀物作為來源應主要含有碳水化合物和大量蛋白質(8-12%)。

(b)豆類:豆類,如鷹嘴豆、豌豆、扁豆、豌豆、綠豆、芸豆,以干基計含至少20%蛋白質的大豆。豆類和豆類提供的谷氨酸缺乏賴氨酸,但可能添加的L-甲硫氨酸不足。

必須對豆類和豆類進行適當處理,以儘可能減少通常存在的抗營養因子,如植酸鹽,凝集素(血凝素),胰蛋白酶和化學胰蛋白酶抑製劑。大豆在使用時必須確保它含有低水平的植物雌激素。[通過濕熱處理可以降低凝集素;通過加熱至高溫或長時間煮沸進行胰蛋白酶抑製劑活性;肌醇六磷酸鹽可以酶促還原或浸泡;植物雌激素髮酵]田間豆和蠶豆不能被應用於蠶豆病。

(c)油籽粉和油籽蛋白產品:油脂種子的麵粉,蛋白質濃縮物和蛋白質分離物具有減少的抗營養因子和不良有毒物質,如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抑製劑,棉酚和脲酶活性。可根據當地條件和要求使用油籽。

大豆:去殼粉,(全脂和脫脂)蛋白質濃縮物,蛋白質分離物

磨碎的堅果:糊狀物,蛋白質分離物

芝麻:脫脂麵粉

葵花籽:脫脂麵粉

低芥酸酸菜籽:全脂麵粉

脫脂油籽粉和蛋白質分離物,如果生產並適合人類消費加工,可以用作蛋白質的良好來源(47-95%)。

(d)動物源食品:肉類,魚類,家禽和蛋類等動物源食品營養豐富,含有高質量蛋白質和微量營養素。它也可能含有來自這些來源的蛋白質濃縮物。

(e)脂肪和油脂:為了提高產品的能量密度,可以添加適量的脂肪和油脂。它不應含有部分氫化脂肪。

(f)水果和蔬菜:當技術可行時,水果和蔬菜是微量營養素的良好來源。

(g)牛奶和奶製品:牛奶和奶製品等食品營養豐富,含有高質量蛋白質和微量營養素。它也可能含有來自這些來源的蛋白質濃縮物。

ii

---其他成分:可用於改善營養品質

(a)可消化的碳水化合物增加食物的能量密度;

(b)分離蛋白,濃縮物和水解產物;

(c)分別按照食品安全和標準(保健品,營養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醫療用食品,功能性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添加劑)的附表VII和附表VIII提供的益生菌成分和益生元成分食品和新穎食品條例,以及上述條例規定的其他要求;

(d)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營養素:可添加以下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營養素,以改善產品的微量營養素水平,如表中所示:

註:*按照使用說明書準備時;11微克DFE=0.6微克葉酸。

[由於產品標籤上聲明的這些成分數量的分析變化,應允許±5.0%的數值。]法規中這些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和其他化合物可以從與第2.1.19條有關的「嬰兒營養食品」中選擇。

4

基本要求

i)能量密度以干基計,至少應為每克4千卡熱量;ii)蛋白質消化率校正氨基酸評分(PDCAAS)不得低於世界衛生組織2至5年兒童氨基酸模式的70%。蛋白質應至少15%,蛋白質效率比(PER)為2.0或至少20%,PER為1.75;

iii)水分(按重量百分比):最大8.0;

iv)脂肪(按重量百分比):最大7.5;

v)總灰分(重量百分比):最大7.5;

vi)產品應符合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食品標準和食品添加劑)法規附錄B中「後續配方」的微生物要求。

5

食品添加劑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食品添加劑可用於製備100克準備用於消費的產品,按照製造商的說明製備兒童配方補充劑。食品中添加劑的添加劑應符合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食品標準和食品添加劑)法規3.1.1.(10)。

6

產品及其部件不得經過電離輻射處理。

7

污染物、毒素和殘留物:

(i)產品應符合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污染物,毒素和殘留物)法規中規定的污染物限量;

(ii)根據良好生產規範,應特別謹慎地製備產品,以便在原料或成品食品原料的生產,儲存或加工過程中可能需要的那些農藥殘留物不會殘留,或者如果技術上不可避免的,儘可能減少;

(iii)產品應不含激素,抗生素殘留物(通過商定的分析方法測定),並且實際上不含其他污染物,尤其是藥理活性物。

8

食品安全

產品應按照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食品業務許可和註冊)規定的附錄4進行準備和處理。

9

包裝和標籤

(i)根據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包裝和標籤)規定,食品應使用密封,清潔和完好的容器包裝或用紙,聚合物和/或金屬薄膜包裝的軟包裝包裝,以防止內容物變質。應在惰性環境下包裝。

(ii)產品應按照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包裝和標籤)法規和本規章中規定的特定標籤要求進行標識。

(iii)標籤上宣布的食品名稱應表明該食品是為兒童制定的補充食品。只要這些產品不能作為"能源食品"或"健康食品"展示。這種食品的標籤不應指營養不良的兒童。

(iv)標籤應清楚標明蛋白質和產品的主要來源,推薦用於24個月以上至36個月的兒童。

(v)標籤還應聲明與過敏原有關的信息。

(vi)使用說明:

(a)應提供關於食物準備和使用的指示;最好伴有圖形演示;

(b)如需加水,則編製說明應包括如下精確說明:

i)如果食物含有未經熱處理的基本成分,則食物必須在規定量的水中充分沸騰;

(ii)食物含有熱處理的基本成分的地方:

(a)食物需要煮沸,或者(b)可以與已經冷卻的開水混合。

vi)制定的兒童食品添加劑,在製備過程中應添加脂肪,糖或其他可消化的碳水化合物,使用說明應標明適當的來源並指出要添加的成分的量。在這種情況下,應推薦具有適宜必需脂肪酸比例的脂肪和油。

vii)使用說明應包括一次只能準備一次足夠用於一次餵食場合的食物量的說明。食物在食用期間不消耗的食物應被丟棄,除非在製造商根據使用說明書建議的時間內食用。

viii)標籤還應包括一份聲明,說明制定兒童補充劑將用於補充家庭食品和母乳/母乳代用品。

10

取樣和分析方法

取樣和分析方法應符合2011年食品安全和標準(實驗室和樣品分析)法規和食品管理局發布的手冊。

信息來源:

http://www.fssai.gov.in/dam/jcr:19cc9089-8a20-4532-9e78-d9c0800bf968/Draft_Notice_Comments_Supplemnts_Children_28_03_2018.pdf

您看此文用

·

秒,轉發只需1秒呦~

掃一掃左邊二維碼,

更多乾貨等著你。

............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標準化與市場准入 的精彩文章:

美國發布「用熱電離質譜儀雙峰法測定鈾同位素組成的標準試驗方法」

TAG:標準化與市場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