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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銀保監會發布 2018 紅頭文件「第一文」,事關融資槓桿!

政策 | 銀保監會發布 2018 紅頭文件「第一文」,事關融資槓桿!

政策 | 銀保監會發布 2018 紅頭文件「第一文」,事關融資槓桿!

銀保監發布的[2018]1號文中提到,銀行不得與不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分析人士認為,銀保監會新規主要針對近年來擔保公司違規擔保、無照經營的現象進行清理整頓,彌補了監管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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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於昨日發布了自成立以來的第一份法律法規——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銀保監發[2018]1號文),以下簡稱「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一道監管文件指向了融資擔保行業。銀保監會表示,對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髮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後實施。從許可經營、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認定、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劃分及比例確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余融資擔保合作注意事項等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中心主任、高級研究員黃志龍表示,作為銀保監會正式掛牌後的首個文件,通知有四大亮點:一是新規主要對近年來擔保公司違規擔保、無照經營的現象進行清理整頓,明確要求融資擔保業務必須持牌經營;二是進一步明確了ABS、債券等擔保業務的風險權重,而且這些權重有進一步收緊趨勢;三是明確了擔保業務桿杠率只能有10倍,強化了擔保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四是對於小微企業、普惠金融的融資擔保業務予以鼓勵和支持,在風險權重和桿杠水平給予適當優惠。



「四項配套制度」的四大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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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細化經營許可證辦理要求

在去年頒布的《條例》中明確指出,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決定批准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此次配套文件中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髮、吊銷、註銷等相關規則,並對每家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實行編號終身制。

2、確定不同融資擔保業務的權重

從對不同融資擔保業務所確定的權重可以反映出監管的政策導向,如對小微企業、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較低,為75%;基金產品、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擔保權重較高,為100%。《通知》還特別指出,對於2017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3、細化對同一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餘額集中度要求

擔保責任餘額集中度與凈資產掛鉤,融資擔保公司計算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和集中度時,應當在凈資產中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4、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分三級計算,並設定各級資產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

融資擔保公司投資購買的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屬於III級資產,Ⅲ級資產不得高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30%。《通知》實施後,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於2019年末。



不同權重反映監管政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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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融資擔保業務,包括: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其中,其他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從對不同融資擔保業務所確定權重可以反映出監管的政策導向,具體來說:

1、單戶在保餘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單戶在保餘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其餘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2、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其他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3、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所謂融資擔保責任餘額,是指各項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按照規定的對應權重加權之和。按照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監管再次明確了擔保業務桿杠率只能有10倍,強化了擔保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

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劉澄還指出,融資擔保行業盈利模式單一,擔保產品的類型有限,導致擔保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好,這一結果使有的擔保公司放棄擔保業務,可能就會走一些所謂的歪門邪道,繼而又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很多擔保公司被迫倒閉。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劃分為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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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另一個重頭戲在於配套文件《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中,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按照流動性和安全性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3類,並設定各級資產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這一要求有點類似於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Ⅰ級資產包括:

(一)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出保證金;

(四)貨幣市場基金;

(五)國債、金融債券;

(六)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七)債券信用評級AAA級的債券;

(八)其他貨幣資金。

Ⅱ級資產包括: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含第五條第六項);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AA+級的債券;

(三)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20%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優先股和普通股);

(五)對在保客戶且合同期限六個月以內的委託貸款40%部分;

(六)不超過凈資產30%的自用型房產。

Ⅲ級資產包括:

(一)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80%部分以及其他股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優先股和普通股);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以下或無債券信用評級的債券;

(三)投資購買的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

(四)對在保客戶且合同期限六個月以內的委託貸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託貸款;

(五)非自用型房產;

(六)自用型房產超出凈資產30%的部分;

(七)其他應收款。


從對資產類型的劃分看,有兩個看點值得注意:一是可隨時贖回或三個月內到期的銀行理財產品劃為I級,Ⅰ級資產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20%;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70%。

二是融資擔保公司購買的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屬於Ⅲ級資產,Ⅲ級資產不得高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30%,顯示出監管層對融資擔保公司專註主業,而非大規模投資金融產品的監管要求。

為強化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履約能力,新規還要求,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的60%


近年來,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迅速,但同時超額擔保、自擔保等問題仍較突出。融資性擔保業務由於高風險、高資本要求的業務屬性,監管部門對其監管力度較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更為嚴格。黃志龍直言,融資擔保如果監管不到位,或者違規現象嚴重,或者桿杠率過高,會進一步放大金融風險。本來擔保是防控金融風險的關鍵環節,卻因為違規反而放大了風險。

四項配套制度是對《條例》的有效補充。分析人士指出,對融資擔保業務持牌經營、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融資擔保公司代償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等具體方面做了規範,補足了監管短板。

可以預見的是,針對新規的落地,擔保公司和銀行共同歸屬於銀保監會監管之後,相關的監管套利機會大大降低。可以預期未來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目前沒有金融牌照的類金融公司,必將納入銀保監會的監管體系,必將形成一個金融監管無死角全覆蓋的完整體系,相信未來一系列降槓桿的金融監管組合拳措施會也將不斷湧現。


本文由Grace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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