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科技 > Google vs Oracle 專利侵權案始末

Google vs Oracle 專利侵權案始末

全文字數: 3000

閱讀時間: 5分鐘

據路透社報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18年3月27日再次對谷歌在 Android 上使用了Java是否侵權一案進行了裁決。Google 使用 Java 開發 Android 系統的行為侵犯了 Oracle 的版權,Google 或面臨需支付 88 億美元的賠償。

本文主要來梳理下這個事件的始末以及涉及到的爭議點,並不對該事件發表任何觀點。畢竟我是個文明人。

案件始末

這個案子由來已久了,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算上最近一次,一共宣判過3次。先按照時間線給大家梳理下整個事件:

2010 年 1 月,Oracle 以 74 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 Sun 公司。

2010 年 8 月,Oracle 起訴 Google 的 Android 系統侵權,要求賠償 26 億美元。

2011 年 3 月,谷歌聘用了Java的創始人James Gosling

2011 年 9 月,雙方 CEO 第一次庭外和解失敗。

2012 年 3 月,甲骨文不接受谷歌 280 萬美元賠償方案。

2012 年 5 月,陪審團認為谷歌使用了9行範圍檢查的Java代碼構成侵權

2012 年 5 月,William Alsup法官推翻了陪審團認為谷歌侵權的意見,稱API不應該受版權保護。

2012 年 5 月,加州北區法院裁定安卓系統沒有侵犯專利,Java API 不存在版權,谷歌贏得短暫勝利。

2012 年 10 月,甲骨文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2014 年 4 月,聯邦上述法院判定 API 受版權保護,谷歌侵權,須賠償。

2014 年 10 月,谷歌不服判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遭駁回。

2016 年 4 月,雙方庭外和解會議再次失敗。

2016 年 5 月,舊金山聯邦法院對該案複審。

2018 年 3 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谷歌侵犯了甲骨文的版權。

為了確定這個事件是否能就此結束,Hollis特地去查了一下美國的法院體系。

美國法院以地理分配司法管轄權,從下到上依次為初審法院——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以及終審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此次做出裁決的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也就是說,上面還有個最高法院。具體美國的法律我不懂,但是我的理解是,如果Google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應該還是可以向最高法院進行上訴的。如果偏頗,請指正。

所以,這個侵權案,可能從初級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爭議的焦點

此次案件的焦點主要涉及兩個部分的爭論,第一個部分是Oracle認為Google的代碼中使用了Java的37個API,並且認為Google是故意為止的,因為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讓更多的Java程序員更容易接受Android的代碼,進而成為安卓程序員。而Google認為關於API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由於API是否受版權保護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雙方一直僵持不下。

很多人可能會問了,Java不是開源的嗎,為啥用了還引來這麼大的官司?這裡要搞清楚,Oracle開源的是OpenJDK,而OpenJDK和Java API是有區別的。而且,Android 已經用Oracle公司的開源代碼OpenJDK來替代後者的Java APIs了。

另外一個部分的爭論, 是Oracle認為Android 中有9行代碼直接抄襲了Java的實現。在介紹這9行牛氣哄哄的代碼之前,我們先來介紹一個人,他就是Java 大牛——Joshua Bloch。作為一個Java程序員,就算你沒聽說過他,至少你也會知道他寫的一本書《Effective Java》。Android和Java中的那兩段被認為有抄襲嫌疑的代碼都是他寫的。Joshua Bloch 曾經在 Sun 公司寫 Java API。2004 年他加入谷歌,2008年加入Android項目。不過,在谷歌工作時,他仍然在給由 Sun 公司控制的 OpenJDK 項目貢獻代碼。

Code In OpenJDK :

Code In Android

這就是那9行代碼。OpenJDK這個GPL項目的著作權屬於Oracle。當時在谷歌供職的Joshua Bloch直接從OpenJDK複製了這9行代碼到谷歌的Android項目中。要點是,Android項目沒有按GPL兼容的方式授權,而這種情況下對OpenJDK項目的複製行為是沒有通過GPL得到授權的。顯然,谷歌沒有另外得到一個授權。

針對一個跳槽員工寫的這9行代碼,毋庸置疑是侵權的,

但是,對於那37 API的版權問題一直沒有定論。雙方各執己見。

甲骨文認為谷歌Android 系統抄襲了 37 個 Java API 代碼段,而這些代碼屬於 Oracle 商業私有 JDK 的一部分。但谷歌方面認為,API 不應受版權保護,它只是一種操作方法,僅僅是一個程序與另一個程序通信的介面——API是否受版權保護?這正是整個開發者行業界備受爭議的觀點。

API 應用程序介面作為代碼產物用於約定軟體系統不同組成部分的銜接,其是否具有版權保護效力在開發者未有自主聲明之情況下並無法律明文約束,這也成為本案裁決最大難題。

雙方利用了各種隱喻手法試圖說明API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Google把API比作飯店菜單,而Oracle則拿API跟系列小說的書名、章節標題、中心句相提並論—比方說像哈利波特這樣的小說。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Fair use),起源於1790年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一個概念,它允許人們無需徵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現行美國版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範圍包括評論、新聞、學術交流、研究等等。此外,還需要考慮使用的目的、版權作品的性質、當事人使用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以及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等四個因素。

不僅美國法律中有合理使用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指明了哪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了解下。

關於Google使用的Java中的那37個API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雙方一直爭執不下。

Oracle的代理律師提出合理使用有4個要素。1是用途是否商業性,2是是否具有創造性,3是使用是否實質性(持續、規模),4是使用是否對市場構成傷害。Oracle舉例說明,像新聞報道、評論、教學等(紅色打叉部分文字)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但Android不符合合理使用的任何特徵。並且Oracle重點攻擊了Android的盈利,指出Android已有420億美元的收入。

關於開源的思考

開源軟體的源代碼對公眾開放,程序員可以看到底層源代碼。只要遵守規定,開發者可以進行修改並修復漏洞。整個軟體行業的發展都被「開源」所推動。

早期的開源社區環境相對「純潔」,但情況正在變得複雜。開源社區推動的是版權開放,卻依然存在專利權。版權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專利權則保護技術方案本身。版權在創作完成後自動產生,專利權則必須採取國家行政授權的方法確定權利人。

甲骨文和谷歌的案件也提醒我們應用開源軟體要保持謹慎態度,弄清楚許可證內容並遵守「開源」的約定。

還有,順便吐槽一句,現在國內針對著作權的版權保護真的是有點差的。

這件事兒,你怎麼看?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Hollis 的精彩文章:

TAG:Holl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