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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整月僅4天不加班,凌晨2點猝死,公司堅稱他是自願的

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令人心情沉重的案件。

據《現代快報》在文章中的報道,某公司員工在連續加班的過勞情況下,加班超過四個小時後回到家中,出現身體的嚴重不適,凌晨被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最終離開了人世

對於這起案件,《現代快報》也發出了質問:「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更令人感到揪心的是,該員工文某在撒手人寰後,留下了一個殘缺的家庭。出生於1965年的文某,是「上有老下有小」一代的典型,其母親已年逾八旬,而文某的兒女則剛剛踏入社會不久,還遠未迎來擁有自己一席之地的時期。

正是因為家庭經濟負擔平日里較為吃重,文某與一家電子產品製造行業企業簽訂了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期一年。在合同條款中還曾註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看上去,這是一份標準的8小時工作制加每周雙休的正常勞動作息時間表合同。不過,「由於所屬行業的工作性質」,加班不久後就成了文某的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於工作狀態。」

在這樣持續的連軸轉不久後,悲劇發生了。在又一次加班到晚上22點後,文某才打卡下班,離開了已工作一整天的公司。在第二天凌晨的2、3點期間,文某被妻子發現身體出現不適,並被送往醫院救治。不久後,文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醫院方面出具的證明,文某「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因不知」。而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在其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認為,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所在的公司這樣為自己辯解:「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

「從未強迫加班」,這個口徑聽起來是不是很熟悉?

事實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自願加班」已經成為了一個人們並不陌生的現象。

《2017年運營行業生存報告白皮書》顯示,以互聯網行業中比較有代表性的運營工作為例,加班現象雖然並非沒有得到緩解,但這依然是一個無法被迴避的問題:「2016年運營行業81.4%的人忍受加班困擾,到2017年這個數字下降到62.19%。幸好老闆沒有因為看到大家都在加班而把它當作常態。不過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仍然有14.9%的從業者幾乎每天加班,甚至有4.1%的人在依照996的制度運轉。」

根據新華網在《「996」工作製為何成了互聯網行業「潛規則」?》一文中的定義,「996」,即是指「從早9點工作到晚9點,一周上6天班,且加班沒有任何補貼」的工作制。這篇以質疑58同城實行「996」工作製為主題的文章,也拷問了「996」工作製為何成了互聯網行業「潛規則」這一現象。

應該說,以「996」為代表的強加班文化,受到了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

全國總工會研究室主任呂國泉指出,「過度加班不只存在於一些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甚至擴散到了部分國企和事業單位」,不僅如此,就連不少公務員也不時自嘲自己的工作狀態是「五加二」以及「白加黑」。

然而,由「過度加班」等因素造成的「過勞死」,卻可能出現取證與認定存在困難的現象。

天津市律師協會會長楊玉芙曾表示:「現實中,多數『過勞死』因長時間過度勞累所致,其損害結果未必都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很多情況下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而且,『過勞死』具有隱蔽、累積、持續等特點,勞動者或者突發疾病但並未死亡,或者經搶救後在48小時以外死亡,這些情形同樣不能適用關於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法律規定。」

對此,呂國泉則強調:「應該加強對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的規定,將其變成一個硬性指標來強化,保證職工健康,避免出現因過勞導致的死亡。」

根據《現代快報》的報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文某猝死之案時,作出了維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原判的判決,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20%責任。

但願這能令文某年逾八旬的母親,與剛剛踏入社會的子女們撫平心靈的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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