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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代購,這個雷區你不能踩,稍有不慎可能涉嫌犯罪!

張某是一個公司職員,在工作之餘會經常利用周末時間去香港代購,賺取一些外快。2017年1月2日,張某在微信群裡面發代購廣告,李某私聊問其願不願意代購「酒」,張某稱可以代購,於是張某與李某商量:1瓶費用30元,一次帶10瓶,因李某在香港暫時不能回內地,由李某在香港買好後交給張某帶回內地。2017年1月10日,張某在香港旺角與李某碰頭,李某遞給張某10瓶「黑啤(並非是原裝物品)」,並交代張某帶回內地,張某成功的避開過關檢查將「酒」帶回內地,張某覺得價格太低,故不願意再次為李某代購,李某於是將實情告訴張某,稱該「酒」其實不是酒,是一種止咳水,該止咳水是一種醫藥用品,與日常代購的黃道益等其他藥品一樣,由於李某的母親咳嗽,故要帶回內地給其母親治病使用,並稱願意每瓶給張某50元。張某便同意,雙方約定2017年2月10日在香港油麻地碰面,李某將十瓶止咳水交給張某,張某成功避開過關案件帶回內地,2017年2月22日,張某又為李某帶回十瓶止咳水。2017年2月25日張某與李某均被抓獲。警方告訴張某其已涉嫌運輸毒品罪,張某仍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其認為自己只是幫別人代購止咳水,怎麼會涉嫌構成運輸毒品罪呢?後經過法院判決,因張某多次為李某運輸止咳水已經屬於情節嚴重,判處張某三年零一個月有期徒刑,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焦點問題:1、止咳水是否屬於毒品?2、張某第一次攜帶止咳水是否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3、為什麼會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4、如果認定為「情節嚴重」,刑罰法定格是多久?

敲黑板!

1、關於止咳水是否屬於毒品的問題:a、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5年4月3日發布《關於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製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規定國家從2015年5月1日起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製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理。b、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提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包括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而管制類的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兩種,因此那作為第二類的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製劑(搖頭水、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後就屬於毒品了

2、關於張某第一次攜帶止咳水是否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條: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3、關於為什麼會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第四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關於認定為情節嚴重,刑罰法定格是多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譚律在這裡提醒各位代購的朋友們,當前我國禁毒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的情況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是相當大。在代購物品是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隨意代購別人已經買好的物品或者來路不明的物品,同時也需要注意,止咳水這種物品不要隨意代購,否則稍有不慎便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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