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兒子惡習是否可以成為法定離婚事由
【關鍵詞】
夫妻一方惡習 孩子健康成長 夫妻感情破裂
【內容摘要】
實踐中,對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規定的五種情形,同時還會結合最高院意見中羅列的14種情形,儘管如此,對於感情是否破裂仍然需要法官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判斷。另外,夫妻一方的行為對於孩子健康成長所產生的影響,也逐漸成為法官進行判斷的重要根據。
基本案情
李男和妻子張女雙方工作穩定,收入不菲,還有一個六歲的兒子李小。李男總喜歡帶著兒子李小逛超市時,總會讓兒子李小在超市賣場內偷吃東西。一次被超市營業員發現,後賠償超市貳佰元錢私了,該事最終為妻子張女知曉。為了了解真相,張女到臨近自己小區的超市調查,被證實發生多次類似事情。張女認為,李男的行為可能會對孩子成長造成不可逆的惡劣影響,遂以雙方教育孩子理念不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限制李男對兒子李小的探視權。
本案焦點
李男的行為能否構成法院判離的理由?
具體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離婚採取「感情破裂主義」這一認定原則。一般會根據婚姻法規定的五種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時還會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情形進行判斷。儘管如此,對於感情是否破裂仍然需要法官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判斷。
現實中,對於孩子健康成長產生負面影響的一些行為舉止逐漸成為法官進行判斷的重要根據。不少法官甚至認為可以將其劃歸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中的「等」這一範疇之內。筆者認為,法律上這個「等」所涵蓋的惡習應該是與賭博、吸毒對於夫妻感情傷害具有相同級別危害程度的惡習。
本案中,李男的行為雖然也屬於惡習,但是尚不足以像賭博吸毒這樣的惡習對家庭破裂產生根本性影響。另外,李男的該行為系因心理疾病所致,經多次心理輔導,李男已經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故認為這種心理疾病導致的惡習可以治癒。從挽救家庭的角度來看,也不適宜強行判處離婚讓孩子受到二次傷害。最終,在法官調解下,張女選擇了接納、原諒、幫助自己的丈夫李男。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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