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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不清零不備案?兩大原因看P2P備案延期的可能性

來源:零壹財經

作者:楊夢雪

4月10日,各地陸續傳出備案延期消息:重慶地區存量資產、存量業務不清零不備案,監管部門通知各地金融辦備案時間再延期。

此前P2P情報局曾報道,4月10日某地監管部門召集轄區內所有P2P網貸平台就網貸風險整治整改驗收工作召開通氣會。會議文件顯示,當地網貸備案需全部滿足260項基本整改驗收要求,同時,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在會上口頭傳達了一條全新的備案要求:不管存量資產、存量業務是否違規,一律清零,否則不予備案。

有消息人士告訴零壹財經,重慶地區平台存量清零才能備案的要求基本可以確定,南岸區平台9日已經接到通知,兩江新區10日也以開會確定。另一位消息人士稱,重慶地區一直有此傾向,曾傳言只有國資平台才備案。據零壹數據統計,重慶現正常運營平台有30家。

圖:重慶部分網貸平台數據;來源:零壹數據網站

據澎湃新聞報道,監管部門於4月9日採用電話吹風的方式通知各地金融辦,由於P2P整改驗收工作量大、難度大、進度滯後,將向後調整網貸備案最終期限,目前最後期限還沒有確定,需要等下一步通知。4月10日,已有省級金融辦接到通知,P2P網貸驗收備案將延期,備案核心是「嚴控標準、把握節奏、步調一致」。

監管政策不統一 整改備案仍存難點

2017年12月,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已下發《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備案登記工作。隨後,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浙江、福建等省陸續出台《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或「公開徵求意見稿」,確定網貸機構備案登記原則。

從相關通知和實施細則等文件來看,目前監管政策存在較大不統一性。P2P整治辦與各地方政府政策不統一或成整改備案難點。

以資金存管為例,P2P整治辦要求存管銀行以白名單銀行為準,上海、深圳、浙江、重慶等地在網貸備案意見稿或徵求意見稿中卻明確提出P2P存管銀行「屬地化」。上海在文件中明確提出,「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深圳在文件中也明確提到,「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浙江明確提出網貸機構機構完成備案後「與浙江省轄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重慶也在實施方案中要求,「申請整改驗收的機構應當與通過國家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在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此外,廣東金融辦表示,「鼓勵優先選擇在本省設有經營實體的商業銀行實現銀行資金存管」。

各地方政府發布的實施細則或意見稿,對備案後行為監管要求也存在不同,部分地劃定備案後行為紅線,觸及行為紅線的機構將可能被直接註銷其備案登記。

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在徵求意見稿中設立備案完成後六條行為紅線,存在「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未按相關規定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嚴重違規、失聯、備案後6個月內未開展網貸信息中介服務或停止開展網貸信息中介服務連續滿6個月等行為的機構,福建省金融辦有權直接註銷其備案登記並進行公示。天津市金融局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也列明了網貸機構備案後八條紅線,將「拒不配合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監管」、「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等要求也納入其中,網貸機構存在八條中任一情形的,天津市金融局有權註銷其備案。

違規業務難化解 行業合規步驟或受牽制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3月底下發《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即「29號文」),除了「持牌經營」要求外,還提到「未經許可不得以『定向委託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等問題,明確「定向委託」、「定向融資」、「收益權轉讓」等行為為非法金融活動。

早在2016年,銀監會官網發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就將涉及自融、承諾保本保息、期限拆分、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業務列為違規業務。據21世紀經濟報道,去年7月,監管部門曾下發《關於對互聯網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此後,百度金融、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蘇寧金融等紛紛下架相關金交所產品。

截至目前,行業違規業務化解進展並不理想,許多大平台仍未及時清理違規產品,涉及「定向委投」、「收益權轉讓」的產品仍在掛牌發行。

根據「29號文」相關要求,2018年6月底要將違規業務壓縮至零。同時還提出,承接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各地應加強擬備案網貸機構的股東資質審核,對於存量違法違規業務未化解完成的互聯網資產管理機構,不得對其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投資設立的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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