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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新婚姻法就知道,女人多賺錢有多重要,女人該不該婚前買房?我了未來,自己保障

自從新婚姻法出台後,女人們也開始打起了小算盤:老公的房子跟我一毛錢關係也沒有,自己先買一套,從此豈不是我的房子是我的,老公的房子也是我的了?!而且每個月工資都不知道花哪裡了,買個房最起碼能強制自己不亂花錢呀!

那麼到底結婚前,如果有能力,女人該不該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呢?]

有的女人,在有了男人之後,會把男人當成自己賺錢的工具。雖然有的男人,會心甘情願這樣做,但女人在這樣的男人面前,就很容易少了生活地位。賺錢對女人的需要,你是否知道?

1、婚前一人首付。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2、婚前一人全款。

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不考慮戶主是誰,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後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

以及關於婚後的房產分割的部分: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規定房屋的歸屬權由房產證上的戶主來決定,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誰就有權分得房產。

但是現在不同了,房產證上即便是有你的名字,你也不一定能分得到房子。

可是在房價水漲船高的今天女人想靠自己買一套房子是不容易的,所以要找一個有房子的人結婚也是無可厚非,即使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明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及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離婚後還是歸個人所有,很少有女人一結婚就考慮著離婚的事,女人是不會找比她條件還差的拖油瓶,所以男人們你如果真愛你的女人請努力擁有一套房子吧,畢竟始終都是你的個人財產。女人們如果你真愛這個男人的話,請跟他一起努力買一套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現在有潛力的男生或成為女性擇偶新寵。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繼承、贈與所得;知識產權收益;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也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債務包括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還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也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這就是個人債務的除外;最後一種是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叫夫妻共同債務。

擁有安身立命的本事,擁有前途光明的工作,擁有僅屬於自己的財產,擁有對婚姻對生育最大程度的選擇權,才是我們這一代女性應該終身追求的事。

管他新婚姻法保障什麼不保障什麼,我的精彩人生盡在我的掌握之中,我的未來,自己保障!

與其把一輩子寄托在男人的良心上,不如自己給自己充足的安全感。

婚姻法 新解讓女性越來越現實,越來越不相信在這個世界上還有感情。女性們走出家庭投入社會發揮最大的能量去奮鬥本吧。那些全職太太們扔掉圍裙走進理髮店跟職場。因為你們不奮鬥,那個流浪街頭的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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