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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培訓亂象要監管也要自律

新東方、學而思、學大教育等來自全國的160家校外培訓機構日前在河南鄭州共同簽署《校外培訓機構自律公約》(下文簡稱《自律公約》),承諾依法、誠信、規範辦學,避免「超綱教學」「強化應試」,絕不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等。《自律公約》提出,堅決抵制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等。

據報道,《自律公約》簽署活動是在教育部指導下由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培訓教育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的。下一步,《自律公約》簽署還將在全國範圍內繼續開展。治理校外培訓亂象,既需要強化行政監管,全面禁止違規經營行為,也需要發揮行業自治的作用。雖然我國教育培訓業產值已經達到8000億,卻缺乏行業自治規範,這也是培訓質量參差不齊、滋生培訓亂象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次校外培訓機構簽署《自律公約》,是推進行業自治的一種嘗試。

近年來,對於教育培訓機構亂象,社會公眾希望有關部門能把培訓機構管起來。其實,監管應該依法在政府部門應該履行的監管職責範疇內進行,不能越權干涉教育培訓機構的自主辦學、自主經營。具體而言,行政部門應監管的是培訓機構是否有合法資質,是否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如果培訓機構有合法資質,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那麼具體如何辦學、經營屬於培訓機構的「家務事」。

我國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與監管不力、機構辦學不尊重教育規律不重視教育品質以及受教育者非理性的選擇有關。因此,治理培訓亂象要從這三方面發力。此前,教育部等四部門發布《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是在強化行政監管,而培訓機構簽訂《自律公約》則是從自主辦學、經營角度來做好自律。

進一步分析《自律公約》可以發現,其和行政監管有諸多重疊,自治成色尚顯不足。《自律公約》提到的避免「超綱教學」「強化應試」,堅決抵制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是專項治理的要求,如果培訓機構沒做到,就屬於違規經營,是要予以懲處的。因此,也有論者對這樣的《自律公約》並不怎麼看好。而讓培訓機構依法經營,必須強化監管,不能僅僅寄望於培訓機構自律。

培訓機構的《自律公約》中,有的內容是行政監管目前尚未要求而只是培訓機構提出的,如絕不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目前,我國教育部門在規範面向中小學生舉行的競賽、等級考試,但沒有禁止培訓機構舉行競賽、等級考試。上海今年實施的《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即對民辦培訓機構加以規範。也就是說,上海的禁令也只是禁止培訓機構面向小學生舉辦競賽活動,並沒有禁止面向初中生的競賽活動。培訓機構簽約承諾絕不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屬於行業遵守教育規律、進行自治的範疇。類似的還有師資准入標準、課程建設標準、服務規範等,這些都應該由行業協會牽頭制定。

但這部分公約對培訓機構有多大約束力,還有待觀察。如果培訓機構不執行怎麼辦?作為行政部門,不可能越權進行監管,這就需要靠行業自治的力量。也就是說,行業自律公約應對所有成為行業協會會員的培訓機構都有約束力。為此,行業協會應該有專門的監督執行機構,一旦培訓機構沒有兌現承諾,應該發揮第三方的作用,向社會通報培訓機構的行為,並將此作為對培訓機構辦學水平、品牌進行專業評價的指標,讓每個培訓機構都高度重視自己簽下的《自律公約》,在辦學中既要執行法律規定,又要兌現行業的辦學、服務承諾。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中國教育報》2018年04月1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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