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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工自負安全責任的無效風險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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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房屋、廣告牌安裝、晚會舞台搭建等承攬合同通常簡單約定承攬人(裝修工)自負安全事故產生責任,而定作人往往不關注承攬人是否具體特定作業資質,這導致施工發生安全事故時,定作人因選任不當而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發生死亡事件可能賠償數十萬元),且不能依據合同上述約定向承攬人進行追償或免責。

風險防範建議:定作人應當將承攬業務委託給具備法定資質的承攬人(如裝修公司),若現實存在困難,為降低風險,定作人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應約定:「承攬人應當安排具備法定作業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承攬人應當採取充分的安全施工保障措施,若發生安全事故,由承攬人承擔全部責任,均與甲方無關」,促使承攬人安排具備法定資質的施工人。

現實施工中,定作人也要派人現場督促承攬人的安全作業,防止安全事故發生而陷入索賠糾紛中。

參考案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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