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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業迎來銀保監會1號文:實施細則只嚴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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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京揭牌,標誌著新組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運行。

掛牌僅一天,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成立以來的第一份法律法規——《關於印發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

據悉,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下稱《條例》)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下稱「四項配套制度」)。

對2017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從許可經營、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認定、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劃分及比例確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合作注意事項等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

1、許可經營

銀保監會表示,對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髮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後實施。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黃志龍指出,銀保監會新規主要針對近年來擔保公司違規擔保、無照經營的現象進行清理整頓,明確要求融資擔保業務必須持牌經營。

2、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認定

關於融資擔保業務權重方面,文件表示,除兩類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外的其他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100%,一是單戶在保餘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二是單戶在保餘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

確定擔保業務權重是為了計算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以防融資擔保公司超額擔保,造成經營風險。

按照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不過,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佔比50%以上且戶數佔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通知》還特別指出,對於2017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

3、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劃分及比例確定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則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資產分類Ⅰ、Ⅱ、Ⅲ級,並對資產比例進行管理,保證流動性。

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的60%。

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30%

此外,為平穩過渡,新規對各級資產比例要求的達標期限予以一定寬限。本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於2019年末。

4、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合作注意事項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從兩類機構合作、業務合作方面予以規範。按照要求,銀擔合作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協議應當包括業務合作範圍、合作期限、授信額度、風險分擔、代償寬限期、信息披露等內容。

針對新規的落地,銀保監會明確表示,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台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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