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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盤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原一審合議庭曾兩提無罪意見

周在春已習慣了監獄裡的點名動作。

2018年4月11日,當審判長告知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並詢問他是否聽清楚時,他立刻從座位上站了起來,右手舉過頭頂,大聲答道:「聽清了!」

今年48歲的周在春,曾被羈押近19年。

案發21年後,安徽渦陽「五周」案重回公正審判的原點,安徽高院再審宣判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5名原審被告人無罪。無罪判決指出,此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5名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根據,關鍵證人的證言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

從左至右,依次為該案蒙冤當事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 圖

事實上,當年阜陽中院第一次一審該案時,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即一致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5名被告人應判無罪。但提前獲知消息的被害人家屬在法院服毒自盡後,結果逆轉。後經過法院4次裁判,5人中兩人被判死緩、一人無期、兩人15年有期徒刑。

在聽到無罪判決時,律師劉靜潔在辯護席上抹了抹眼角的淚水。從一審到申訴再到再審,她一直是周在春的辯護律師,跟蹤此案20餘年。她認為,錯案產生的核心「癥結」,是司法受外力的影響,失去了應有的獨立判斷能力,公正性被「裹挾」。

回溯此案,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法院阜陽中院曾先後三次判決該案,合議庭曾兩次提出無罪意見:第一次無罪意見在被害人父親服毒自殺後被逆轉;第二次是在安徽高院將該案發回重審後,合議庭提出「留有餘地」判決和無罪兩種意見,而阜陽中院的判決選擇了前者。

案件偵查被指「粗疏」

時間回到1996年8月,渦陽縣大周庄,村民周繼鼎一家5口深夜被砍,其女當場死亡。接到報警後渦陽縣警方趕到現場。

據周繼鼎反映,案發當晚,其夫婦二人及兒子在院中睡覺;兩個女兒周素華、周春華則在東屋睡覺。半夜被砍傷後,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繼鼎先醒來叫人報了警。

警方趕到時,周素華已經死亡,屍體平躺在東屋的床上。警方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但勘查筆錄中除了記載案發現場的布局情況、血跡所在以及死者姿態外,並沒有記錄到任何可疑跡象。

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素華死因進行了鑒定,認為系顱腦損傷死亡。其左顳部既有銳器傷,又有鈍器傷,系斧頭、砍刀類兇器所致。

周素華胸前皮膚還有小面積挫傷。鑒定報告分析稱,胸部傷痕系鈍器傷,可能是死者發現兇手起來時,被兇手用鈍物擊傷後,又用斧頭類兇器猛擊頭部致死。

案發三天後,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繼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傷情鑒定顯示,四人均傷在頭部,周氏夫婦及二女兒為重傷,神志昏迷;兒子為輕傷,神志稍清。

傷情鑒定推斷,兇器為一面帶刃的鐵制刀具,或較重的鐵質鈍器,如斧背之類。傷情鑒定還稱,現場情況未有發現姦情的行為,仇殺可能性大,可能為兩人以上作案。

律師劉靜潔後來指責警方偵查粗疏:死亡鑒定書中沒有推斷周素華的死亡時間,現場勘驗沒有對現場的血跡及遺留物進行化驗。

辯護律師之一朱明勇在再審開庭時也指出,如此重大的案件竟無指認現場,也無從現場提取的毛髮、皮屑、足跡等;另外此案無任何物證、兇器沒有下落。

事實上,警方後來根據5原審被告人的交代,先後在大周庄的水井、機井、水塘、橋下等地搜尋,卻並未找到殺人血衣和作案工具。

警方還從5人家裡搜走了多件他們平時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鐵鎚等。後來公訴人開庭時出示兩把菜刀稱系殺人兇器,第一次庭審時,法庭認為菜刀在案發許久後才提取,且未對菜刀進行檢驗,因此不能確認為兇器。

無直接證據即移送起訴

這起案件當時被定為「8?25」特大殺人案,渦陽縣為此成立了專案組。專案組後來在一份《說明》中介紹了整個破案過程。案發後,專案組就先後收審了周繼坤、周家華、周在化,原因為周繼鼎稱與周繼坤、周家華家存在矛盾。但由於種種原因,三個嫌疑人被釋放,案件陷入僵局。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6年年底,渦陽縣委常委、政法委第一書記王秀坤聽了案情彙報後,「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後果將更加嚴重」,責成公安局迅速組成新的專案組重新偵破此案。

《說明》稱,1997年3月,專案組發現一個重大線索:案發當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並在現場附近出現,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繼坤、周家華身上。 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時拘捕了「常聽周繼坤使喚」的周在春。

案發前,27歲的周在春尚未娶妻,在村裡屬大齡光棍,為人老實,生性膽小。因與周繼坤及其父親家住得近,常來幫忙。 周在春成為了警方的突破口。「經過耐心的說服和政策的教育,周在春交代了與人喝酒後實施殺人的罪行。」上述《說明》稱。

警方隨後又拘捕了周在化和周正國,並「一氣攻下」了二人。隨後在一番特別努力下,又突破了周繼坤、周家華的心理防線。

至今周在春覺得心裡仍有塊石頭壓得他喘不過氣來,出獄後,見到早他出獄的另外3人,他撲通跪下:「是我對不起你們。」 一同獲刑的另外幾人至今對他仍有怨氣又感到無奈:「要不是他咬,我們幾個會變成這個樣子?有什麼法子呢,都已經這樣了。」

警方偵查認定,周繼坤、周家華兩家,因與在計生辦工作的周繼鼎存有積怨,後又因計劃生育問題產生矛盾。二人預謀後分頭找到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三人。案發當晚,5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作案。

但此時除了口供,警方並未掌握5人作案的直接證據。渦陽縣公安局曾委託公安部對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跡進行檢驗,但並未檢出人血。1997年6月,警方將該案移送渦陽縣檢察院。

安徽高院再審判決直接指出:「本案沒有指向周繼坤等5原審被告人作案、將周繼坤等5原審被告人與案發現場之間建立聯繫的任何客觀性證據。」

證人翻供被逮捕

1998年10月6日,該案第一次開庭。5被告人當庭否認故意殺人,指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併當庭亮看傷情。

大周庄村民周傑和周開慧,作為控方證人出庭。此前,周傑在警方所做證言稱,案發當晚在周繼坤家裡,看到5嫌疑人一起喝酒,並計議要「擺治擺治」周繼鼎,還亮了兇器。周繼鼎鄰居周開慧在警方所做證言稱,當晚看到5嫌疑人走向周繼鼎家,過了一會便聽到周繼鼎家傳出「哎呦」聲。

但二人出庭後均推翻此前的證言,稱那些證言是被警察「打出來」的。據參加庭審的辯護律師稱,當天有19名證人出庭作證,多名證人當庭否定了以前的證言。

因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同於對警方所做的證言,1999年6月,周傑和周開慧被渦陽縣警方以涉嫌偽證罪逮捕,後移送渦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但2001年5月,渦陽縣檢察院決定對二人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書》稱,依據卷中材料,無證據能夠證明周繼坤等5人吃飯喝酒密謀殺害周繼鼎並亮出兇器時周傑在現場,也無證據能證明周繼坤等5人順著巷子向南走時被周開慧看見和能聽見周繼鼎家傳出了慘叫聲音。卷中事實不清,該案經兩次退查後,仍不能認定周傑、周開慧二人的偽證行為,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在2017年8月此案再審開庭審理時,周傑、周開慧仍稱自己曾遭受偵查人員暴力取證。根據出庭證人的證言,案發當晚,5名原審被告人分處3個現場,並未在一起吃飯喝酒。

安徽高院做出的無罪判決認為,周傑、周開慧的證言多次反覆且證明內容不能與原審被告人供述相印證,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

案卷材料中,另一個曾被警方長期關押並遭逮捕的證人是周在榮。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法庭上推翻在公安機關所做證言後,他一度「躲到」北京去打工,但被渦陽警方找到帶回。

1999年9月20日,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將周在榮逮捕。兩天後,在警方的一份訊問筆錄中,周在榮稱此前「在法庭上講了瞎話。」9月27日,被羈押中的周在榮又寫下了一份不再出庭作證的申請書,稱在法庭上作證時「腦子很亂……就向法庭說了假話……我以前和這次向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提供的證詞都是事實,如果法院再開庭審理此案時,我不願再出庭作證了,以我在公安和檢察院問我的材料為準。」

2001年,周在榮被以涉嫌偽證罪起訴,同年4月23日,渦陽縣法院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一同撤回起訴的還有周繼坤的妻子張俠,她也因涉嫌偽證罪曾被羈押近一年時間。

「以死相逼」

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後次日,1998年10月7日,合議庭即進行了評議,當時擔任該案審判長的巫繼成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回憶:「矛盾點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合議庭拿出一個無罪意見,提交審委會討論。」

10月15日下午,審委會討論了該案,「所有委員眾口一詞,這個案件應該無罪。」巫繼成說。

但第二天一早麻煩來了。周繼鼎走進巫繼成,質問該案是否要宣告無罪。

「如果我們定下來,會把判決書送給你,因為你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刑事部分你不服,可以提請檢察院抗訴;如果民事部分不服,你可以直接上訴。」巫繼成當時說。巫回憶,周繼鼎突然掏出一個裝有劇毒農藥的小瓶子喝了下去,阜陽市法院緊急將其送醫搶救。

審委會前一天下午剛剛討論決定要宣告無罪,被害者父親次日一大早就趕來法院質問,巫繼成懷疑有人故意將審委會的討論內容泄露給了周繼鼎。

周繼鼎在醫院搶救三天後最終死亡。「人一死,麻煩就來了」,巫繼成說,審委會開始重新討論,「就變過來了,兩被告被判死刑。」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周繼鼎服毒自殺事件發生後,時任阜陽中院院長的劉家義指示,審委會成員分別閱卷、重新複議後再定。阜陽中院向安徽省高院打報告,請求延長辦案期限,理由是「案情複雜」。

阜陽市還將情況上報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負責人進行了批示,隨後阜陽市委兩位主要負責人也先後進行了批示。

1999年3月,阜陽市中院下達了一審判決,以犯故意殺人罪,周繼坤、周家華判處死刑,周在春判處無期徒刑,周正國和周在化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中對於證據情況寫得非常簡略: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鑒定結論等所證實,5被告人亦曾作過供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可以認定。

劉靜潔說,周繼鼎「以死相逼」後,該案翻盤,在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將一樁本無罪的案件改判成最高量刑死刑的有罪判決。

「留有餘地」

5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銷阜陽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安徽省高院的裁定認為,5被告人曾做過的有罪供述尚未得到其他相關證據的印證,多名證人證言出現反覆且相互矛盾,部分證人當庭又提出其作證時曾受到關押或毆打,在沒有排除證據疑點和矛盾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系5人所為。

5個多月後,阜陽中院另組合議庭,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五名被告人依舊堅稱自己無罪,依舊指責警方刑訊逼供。

開庭結束後,合議庭進行了討論。合議庭認為,五被告人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傷情檢驗、鑒定結論基本相吻合,又能與有關證人證言相印證,因此可以認定五被告所為,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可以認定。

但合議庭也注意到了本案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一是重要證據殺人血衣和作案兇器始終未能找到;二是證人的證言有反覆,時證時翻。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合議庭曾提出兩種意見,一種是認定五被告有罪,但「定鐵案尚無把握,如宣告被告人無罪,必定會放縱犯罪,故只能在量刑時可留有餘地」。而另一種意見則是宣告無罪。

2000年2月23日,阜陽市中院審委會對該案進行了討論,研究決定後同意合議庭第一種評議意見。

最終,阜陽市中級法院此次一審判處周繼坤、周家華死緩,周在春無期徒刑,周正國、周在化有期徒刑15年。隨後,安徽高院裁定維持了此判決。

而「五周」在聽到無罪判決時,當庭跪地痛哭,雖然重歸清白之身,但蒙冤21年已經徹底改變他們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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