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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講述:民間借貸糾紛多,看案件如何判

有關民間借貸的案件的案件很是燒腦,但卻屢辦不止,還越辦越多。對於這類案件,下面總結了一些特徵:

從借款人一方來看

大多數是急需資金周轉的小公司、小個體(大多是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名義借)、買馬賭球外加買六合彩想一夜暴富,連夜翻本的賭徒(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至於網上所說的裸貸啊,校園貸啊,我們這是小地方,大學還不多,所以二審案暫時還沒上來,但據說一審已經出現。

從出借一方來看

對比借款人,就顯得精明多了,私人的小打小鬧儼然已經out了,大多數都是以高大上的公司形象出現,有法定代表人、有股東,甚至有的還有監事,註冊資本明確清晰,至少從公開的查詢信息來看,毫無瑕疵可言,正規的無話可說。

從借款合同外形來看

大家見過保險合同沒有,和那個不相上下,列印的工工整整,有標題,有主體,有內容,有落款,有指紋,有電話,有身份證,更有甚者,還有全家的簡介及電話、住址,比公安出具的親子關係證明還專業。

從借款合同的內容上來看

借款金額,借款方式(現金還是轉賬,轉到哪個賬戶,有無托收),還款方式,利息計算(從字面上看不會超過法定的上限),擔保方式(是房的抵押,還是車的抵押,還是人的保證),違約責任(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費)一應俱全。

從借款的履行上來看

銀行轉賬,收款收據,利息支付,催收記錄,應有盡有。

到這裡需要總結一下法官的看法,就是:

如果一個案件基本具備這些要件,從證據上來說,就是一個非常完美且符合法定要件的借貸法律關係。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如果屬於一個不幸的借款人,想否定這個形式和內容均看上去perfect的合同,翻轉的幾率可以想像。

不要怪法官機械,明明知道那些人是專業「放數」的,還總是「偏幫」他們,讓這些「可憐」的借款人傾家蕩產,還有還不完的債務。我只能聳聳肩,表示同情,卻不得不舉刀落判。

其實,我們為了從法律上對付他們,也是操碎了心,不斷地調整審判方式。

比如,對於轉賬金額與借據上記載金額不一致,或者寫明差額部分以現金支付的情況。

我們一開始的處理是這樣的:

尊重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徑行認定借據上記載的借款金額,因為,畢竟借款合同,收款收據是借款人自己簽名或書寫的,你願意寫,就說明你認可這種方式,於是,很長一段時間我們會按合同或者收據確定借款的數額。

後來我們發現以現金支付的部分大多與約定的利息數額一致,而且借款人往往抗辯此部分款項是預扣的利息。

於是,我們的處理就有了以下的變化:

將現金支付的一部分視為預扣的本金,從而在借據所記載的本金總額中予以扣減,畢竟一次性借5萬元,非得轉賬4萬5,剩餘5千給現金,有點不合適。

我們處理原則變化以後,現實中的借貸情況也悄悄起了變化:

借據或者收據不再出現現金支付的情形,取而代之的是與借據完全一致的全額轉賬,但是你會驚人的發現在借款支付之後,會有一小部分被迅速的轉給了一個莫名其妙的人。而在開庭的時間,借款人往往抗辯稱根本不認識這個人,只是受出借人指示才不得不轉款給第三人。出借人也不會承認這個事實。這個第三人基本看不出來與出借人有任何關係。

於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只能按轉賬數額來確定借款金額。更有甚者,很多借款人的還款也是給了出借人以外的第三人,開庭的時候,幾乎所有的借款人都不能找到任何可以證實出借人與第三人的有利證據,真還還是假還,法官也是傻傻分不清,只能按證據來。唯一可以救濟借款人的,就是再找那個第三人,打一場官司試試看了。

「從南京到北京,買得沒有賣得精」,也就是這個理了。

這才是民間借貸案件中最簡單的一類。如果涉及P2P,那麼完全可以用混亂來形容。那些急於借款的人們,他們不顧一切的心情,像打遊戲般的網終點擊,並最終得到借款的快感,很快就會被無法掙脫,如夢魘般的利息以及各種名目的費用碾壓的無法復活。

這個時候,如果你已經不能喘息,在坐以待斃的時候,不要怪法律,法律不具有日新月異的功能,在任何國家都沒有。即使在不斷調整,這其中也有一個過渡期,而你幾乎不能活著撐到那天。

客觀來說,即使合法的利息,24%或者36%,這樣計算下來的利息數額也不是一個小數字,三年本金就可以翻倍了,所以很多借款人發現,自己一生不羈放縱還借款,最終發現連利息也沒夠。更何況,很多利息是不是法定之內的,連借款人都不知道,在法庭上,他們幾乎對於利息的計算完全說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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