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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封宗邑瓦書文字集釋

瓦書原為我國著名的書法家、文博專家段紹嘉先生的藏品。段紹嘉先生仙逝後,瓦書被陝西師範大學圖書館收藏。部分學者認為瓦書於1948年出土於陝西省戶縣。但據段紹嘉先生回憶,瓦書是他在抗日戰爭時期在戶縣購獲的。看來認為瓦書是1948年的這一說法並不準確。

「秦封宗邑」這件陶制的瓦書呈長條板狀,長24厘米,寬6.5厘米,厚1~0.5厘米,首尾比中間薄一些。瓦書的表面較為光滑,但下段有三四處土綉。字里塗有紅色的顏料,正反兩面都刻有字,共計119字,字體小篆。

銘文釋文為:四年,周天子使卿夫辰來致文武之酢(胙)。冬十壹月辛酉,大良造庶長游出命曰:取杜才(在)酆邱到潏水,以為右庶長歜宗邑。乃為瓦書。卑(俾)司御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孫孫以為宗邑。顝以四年冬十壹月癸酉封之。自桑?之封以東,北到桑匽(堰)之【以上為正面文】封,一里廿輯。大田佐敖童曰未,史曰初。卜蟄,史羈手,司御心,志是霾(埋)封。【以上為背面文】

四年:

陳直:《史記·秦本記》惠文君四年天子致文武胙,當即其事,此劵可定為秦惠文王時物,起句義法,與大良造商鞅量相同,確是孝公一帶之作風①。

郭子直:秦惠文王四年,相當於公元前334年,即為瓦書製作之年,與史籍合,可以論定②。

袁仲一、劉鈺:周天子賜胙是惠文王前四年(前334年),即周顯王三十五年③。

李學勤:《史記·周本記》顯王「三十五年,致文武胙於秦惠王」。《秦本記》惠文君「四年,天子致文武胙」,《六國年表》同。瓦書與之相合,應作於秦惠文君四年,即公元前334年④。

按:周天子賜秦文武胙先後有兩次,一個是秦孝公二年,一是惠文君四年。瓦書與文獻記載的時間相符,應為公元前3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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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陳直:《秦陶劵與秦陵文物》,見《西北大學學報》1957年第1期,第68頁,第68頁。

②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③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92頁。

④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34頁。

卿大夫辰:

袁仲一、劉鈺:卿大夫是卿與大夫爵名的合稱。《公羊傳·襄公十一年》徐彥疏:「卿、大夫者,皆是爵號,但大同小異而已。若總而言之,皆曰卿大夫;若別而言之,乃貴者曰卿,賤者曰大夫耳。」一說「卿大夫」為春秋戰國時所設爵名,同「上大夫」。可見「卿大夫辰」是天子周顯王屬下的一位高級長官,故能接受天子之命來致文武之胙①。

李學勤:「卿大夫」見《管子·揆度》,註:「上大夫也。」「辰」為卿大夫之名②。

文武之酢:

郭子直:酢,「來致文武之酢」。「胙」之借字,《周禮》有借「胙」作「酢」的用例,則是戰國文字慣用假借的殘餘。其實甲文、金文中原只作「乍」,殷墟卜辭已借為「作」、「則」。以後才增添形旁,造出以乍為聲的一些形聲字,初期的形符並不固定。分胙、酢為二字,已是分化以後的現象了③。

袁仲一、劉鈺:酢與胙,均為鐸部,從紐,雙聲疊韻通假。秦是異姓諸侯,周天子把祭祀文王、武王的祭肉賜予秦惠文王,對秦來說是極其榮耀的事;同時也反映了秦勢力的強大,迫使周天子要另眼相看。「致文武之酢(胙)」,是周天子結交諸侯的一種外交手段④。

汪中文:天子賜胙有三種情形,一是賜同姓侯國,二是賜先代之後,三是賜異姓侯國有功者。周天子賜秦王胙與秦封右庶長歜宗邑事,二者之間關涉不大,而卻首書者,此蓋是秦器以事記年的方式。所以如此者,蓋當年所發生特殊之事。人皆樂道而熟知者,識其事而其年亦可知矣。而周天子賜秦王胙,亦無上之寵耀殊榮,為時人所樂道,故書之以彰顯其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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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①

②同②

③同③

④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92頁。

⑤汪中文:《秦封宗邑瓦書文補釋》,見《魯實先先生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台灣師範大學。

李學勤:「酢」讀為「胙」,膰肉①。

按:酢與胙疑為異體字。胙,《說文》:「祭福肉也。從肉,乍聲」胙是祭祀求福用的肉,祭祀後發給眾人。胙肉本分給同姓,此外唯二王之後禮得賜胙。天子賜胙與秦國,說明了秦國的強大。

大良造庶長游:

陳直:大良造為秦爵之第十六級,《漢書·百官表》作大上造,《史記·秦本記》,「孝公十年衛鞅為大良造」,又商鞅量亦作大良造,與劵文同。庶長當為秦爵十八級大庶長之簡稱②。

郭子直:發布命令的大良造庶長游,不見記載,當即見於秦國兵器四年相邦戟銘文中的「楞斿」。李學勤先生說督造此戟的的最高官員「相邦斿」就是瓦書銘中的「游」。游的官職,兩器稱謂不一,想系戟銘面積面積有限故用省稱,瓦書為官文書則用全稱,以致歧異。准商鞅先例,可以「大良造」稱代「相邦」,這是以爵號代替官名。瓦書得「庶長」則為官名③。

黃盛璋:二十等爵僅有大上造,列十六等,無大良造,舊多以大良造為大上造,但並非最高級,陳先生則以「庶長為秦爵十八級大庶長之簡稱」,不論以十八級之大庶長當十六級之大上造或其他級之庶長,亦格格難合。至於相邦斿戈,陳、郭均以為前元四年同年所作,但稱謂不同,置於後元四年,豈不更好?按「相邦」秦兵器多見,根本不能認為是省稱,而「大良造庶長」也不能說是相邦的全稱。郭文以為「用大良造代相邦,這是以爵稱代官名,瓦書的庶長則為官名」。按史漢所載秦爵二十級,左、右庶長,駟車庶長,大庶長皆為爵稱,解為官名非爵稱,是沒有根據的。大良造庶長可能是大良造而兼庶長,更可能為專稱之爵稱,其地位相當於相邦,而非「代相邦」。以「大良造」,「大良造庶長」為兵器監造者,與以後以相邦為監造者地位完全相同,說明彼此相當,而不是省稱或代替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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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34頁。

②陳直:《秦陶劵與秦陵文物》,見《西北大學學報》1957年第1期,第68頁,第68頁。

③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④黃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問題考辨》,見《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第81頁。

袁仲一、劉鈺:大良造似為官名,庶長為爵名。《瓦書》中有「卑司御、不更顝封之」。司御為官職名,不更為爵名,官職名位於爵名前。此可作為大良造為官職名得佐證①。

汪中文:「庶長」最初似為官名,而後轉變成爵名。釋「大良造」為官名,比釋其為爵號,較合情理。「大良造庶長」宜解為「大良造」而兼「庶長」之官②。

李學勤:「大良造庶長」疑即「大良造」之繁稱③。

出命:

黃盛璋: 「出命」意為奉王命,西周金文有「出入(納)王命」。瓦書「大良造庶長游出命曰」,亦即宣布王命。出入王命必為執政者,此亦大良造庶長執政者之地位,同於相邦的一個佐證④。

李學勤:先秦習語,指傳王之命,大良造庶長游也為發布君命⑤。

按:《商書·舜典》中「夙夜出納朕命」與《周禮·大仆》中「出入王之大命」的「出命」皆指發布君王命令,由此可見大良造庶長游也為宣布命令。

右庶長歜:

陳直:右庶長為秦爵第十一級。劵文受封之右庶長歜,當即壽燭,史記穰侯魏冉傳雲,冉以昭王十四年謝病免相,以客卿壽燭為相,其明年燭免,冉復相,歜燭二字音形均相近,蓋古文之假借字,漢書古今人表,顏歜,戰國策作顏斶,人錶王歜,說苑立節篇作王蠋,人表顏燭聚,史記作顏涿聚,是皆同聲假借之明證,惠文王四年下距昭王十四年,計有四十一年,蓋歜當惠文時,僅官右庶長也⑥。

郭子直:從諧聲偏旁看,「歜」「燭」都從「蜀」聲,古音同屬正齒三等。歜,昌母;燭,章母,韻部同在入聲屋部,文獻上且有通假實例,故以二字相同,可無疑義⑦。

按:陳、郭兩人以為歜即秦昭王時曾為相的壽燭,由年壽推算,這一說法是可能的,但還需多加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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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93頁。

②汪中文:《秦封宗邑瓦書文補釋》,見《魯實先先生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台灣師範大學。

③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36頁。

④同,第83頁。

⑤同。

⑥陳直:《秦陶劵與秦陵文物》,見《西北大學學報》1957年第1期,第68頁。

⑦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宗邑:

郭子直:宗邑原是奴隸主各級大宗建立宗廟的城堡。春秋後期,各國設立郡縣,逐步廢除世襲分封制。到了戰國,孝公變法,廢除世襲特權,採用商鞅的新法,設四十一縣。這次惠文王又給右庶長歜封了宗邑,並在瓦書上明確表示,要「子子孫孫以為宗邑」,仍是沿用舊名稱、舊制度。於此可見,秦國當時雖已實行了封建社會的郡縣制,卻仍有宗法制度的殘餘①。

黃盛璋:宗廟所在就是宗邑,地方不必很大。瓦書封歜宗邑,僅一里廿輯,地方不大,但為宗廟所在,子孫世守,不能改封他族的②。

李學勤:「宗邑」《左傳》庄公二十八年、襄公二十七年、哀公十四年凡三見,注云宗廟所在。傳問皆論及宗邑的重要性③。

註:宗邑為宗廟所在,只能子孫世守,不能隨意改封,這是宗邑與一般封地的不同之處。

一里廿輯:

郭子直:一里廿輯,當指這一宗邑所管轄居民組織的單位數量。里,秦鄉村基層政權單位。一里內住的戶數,由25家多到100家,文獻記載不一。這樣可理解為賜給宗邑,就包括土地和居民一起賞賜的。若說里是面積單位,那麼作為一家宗邑,似乎嫌太少了④。

黃盛璋:里有兩解:一為道理表長度,一為鄉村基層政區單位。郭文以為指後者,而按照上下文意,緊接兩封之後,顯指前者為是,如指後者,秦里皆有名,應稱里名,且不應有零餘之數「廿輯」。「一里廿輯」是指「自桑墩之封北到於桑堰之封」的長度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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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①。

②黃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問題考辨》,見《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第88頁。

③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38頁。

④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⑤黃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問題考辨》,見《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第90頁。

尚志儒:《漢書·食貨志》載:「五家為鄰,五鄰為里」,是以一里為二十五家為單位。輯,用為籍,為同聲假借,在此當指薄籍。當時規定成年男女都要列名於薄籍,如無特殊原因,只有死後才從薄籍上除名。列入薄籍的男女,除負擔「給公家徭役」外,男子還須另立門戶,成家立業。著名於薄籍,就認為是有了家室。在這種意義上,籍與家是相同的。瓦書得「一里廿輯」指的是這一宗邑所轄居民組織單位的數量,共轄四十五家①。

袁仲一、劉鈺:「一里二十輯」,只能理解為一里轄區內的在籍人口為二十家。右庶長歜之宗邑處於咸陽的京畿地區,邑的範圍狹窄,邑內轄屬的在籍戶數較少是可以理解的。它不是縣邑,也不是鄉邑,而是一里之邑②。

李學勤:古以三百步為里。「里」可為長度單位,也可為面積單位。瓦書「里」系長度單位,仍為三百步。「輯」疑讀為「楫」。「楫」有樹木之義,蓋為秦人語。瓦書言自桑?之封至桑匽之封,其間皆為每里植樹二十處,推算摺合每20.7米植樹一處③。

司御不更顝:

陳直:不更為秦爵第四級。顝字見說文雲,大頭也④。

郭子直: 「司御不更顝」,司御是顝的職名,不更是爵稱;同此,「司御心」也就是心的職名,只是顝有爵位,心無爵位而已⑤。

袁仲一、劉鈺:秦簡整理小組註:「司御,管理車輛的人」。管理車輛的人參與賜田的封疆劃界與理不合。因而瓦書中司御的職責當另有所屬。顝的爵位為不更,地位不高,是下級小吏,負責或權且負責管理土地事宜,因而使其負責宗邑的封疆劃界⑥。

李學勤:「不更」,第四級爵。按《傳食律》,司御的待遇相當第二級爵上造以下,此人則有不更之爵,身分較高⑦。

按:「司御」見秦簡《傳食律》。顝《說文》:「大頭也,從頁骨聲,讀若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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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尚志儒:《秦封宗邑瓦書的幾個問題》,見《文博》1986年6期。

②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99頁。

③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40頁。

④陳直:《秦陶劵與秦陵文物》,見《西北大學學報》1957年第1期,第68頁。

⑤同。

⑥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97頁。

⑦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39頁

大田佐敖童曰未,史曰初:

陳直:田佐當為農官①。

郭子直:疑這兩人是秦國政府派來參加封界事務的的少吏,名前加曰另起一段,以示區別。大田,春秋戰國以來東西各國政府主管農業的小官,本銘作官署用,佐和史都是大田官署的少吏②。

李學勤:「大田」見秦簡《田律》。《晏子春秋·內篇問下第四》謂其職為「墾田大邑,闢土藝粟,盡地力之利」。「佐」、「史」並稱,秦簡習見。佐名未,史曰初③。

袁仲一、劉鈺:「大田」 為官名,主管農事。「大田佐」為大田的屬吏。「史曰初」,初為人名,史為職名。史是從事文書或筮的小吏,每每世代相傳。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非史之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史之子從小就要在學室接受讀寫文字的教育,到十七歲時,經考試,能「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史。」④

按:陳氏雲「田佐當為農官」,則是以「大」作定語,以「田佐」為官名,誤解原意了。郭氏等人的說法較為可信。

敖童:

郭子良:瓦書銘文中的「敖童」,顯然不能作「成童」解。當時究竟何指,需要再加研究⑤。

黃盛璋:大田佐是官職,敖童應為爵稱,二十等爵稱沒有敖童,無爵時稱士伍,敖童應為士伍中壯男⑥。

尚志儒:「敖」,疑當讀為豪。「童」似為僮僕之童。《說文》:「男有罪曰奴,奴曰童」,是童為有罪之男奴。《說文》對童的這種解釋,疑指秦漢以後的含意。雲夢秦簡中因有罪而降為官奴僕的記載甚多,但從未見有童這一名稱,這不能不說是一個佐證。瓦書中的敖童,似為官署中跟隨大田佐辦事的豪強有的人員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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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陳直:《秦陶劵與秦陵文物》,見《西北大學學報》1957年第1期,第68頁。

②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③同,第341頁。

④同,第200頁。

⑤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⑥黃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問題考辨》,見《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第89頁。

⑦尚志儒:《秦封宗邑瓦書的幾個問題》,見《文博》1986年6期。

袁仲一、劉鈺:大田的屬吏(佐)名曰未,是已傅的敖童。雲夢《秦律十八種·內史雜》:「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這是說任命佐必須用壯年以上的人,不要任命剛傅籍沒有爵位的人。但是也有例外,「大田佐未」屬於這種情況,在傅籍不久的敖童時就成為大田下屬的小吏。可能因其才能出眾,超常任用,故在其名前加「敖童」二字,標明身份特徵①。

李學勤:「敖童」是一種身分。未以敖童任大田佐,在當時未免被譏為稚嫩。秦律《內史雜》言;「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伍新傅」,可能就是針對這種情形而制定,惠文君時或無該一律文②。

按:雲夢秦簡中兩次出現「敖童」,見《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又見《秦律說》:「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是匿報戶口,匿敖童是不報成年應該服役與戶賦的人。「敖童」是達到規定年齡應傅籍、負義務的男青年。

卜蟄,史羈手,司御心:

陳直:為卜驚蟄之義,疑屬於太史令③。

郭子直:卜,卜人也。卜,職名,蟄,人名。「史羈手」的「手」,疑可作「手書」、「手跡」解。銘中的「手」作動詞用,似可理解為這件瓦書是史羈刻寫的。史的職務,從秦簡看,主要的工作已轉到文化教育方面,而從事占卜等迷信事務漸降至次要地位。銘文中記出瓦書是史羈刻寫的,其作用只能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性質,毫無後世碑板上「書丹」的意味。前後出現的兩位「史」,名稱雖同而職務有異,史初的史,是大田官署中從事文書事務的小吏。瓦書末行與「卜蟄」聯署的「史羈」,就是所說的筮人兼管文書的事務的小吏④。

尚志儒:「卜蟄」是史初與敖童在這次封宗邑活動中的具體行動。卜,即卜筮。蟄,《說文》曰:「從蟲,執聲」,而「蟄」從坴從丮從蟲,意為以手植木於土中,從蟲或即字之衍,當釋「執」為是。「執」在《說文》丮部,乃蓺字初文。瓦書是說史初卜筮之後,即與敖童在封界上栽種樹木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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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1頁。

②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41頁。

③陳直:《秦陶劵與秦陵文物》,見《西北大學學報》1957年第1期,第68頁。

④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⑤尚志儒:《秦封宗邑瓦書的幾個問題》,見《文博》1986年6期。

李學勤:卜名蟄,史名羈手,司御名心,為並列的三人。卜、史之史為筮人,與佐、史之史迥異①。

袁仲一、劉鈺:瓦書的「手」字,應理解為簽署。即大田佐敖童未、史初、卜蟄、史羈等人,均參與了封疆劃界的事宜,並在瓦書上籤署②。

按:陳氏釋為卜驚蟄,似誤解原意了。

志是薶封:

尚志儒:「史羈手,司御心志是」的文例相同,都是在職司後加私名,接著再說具體工作,首尾相應,貫通融合③。

李學勤:「志」通「識」。「是」訓此,指瓦書。「薶」讀為「鬿」「埋」。意為大田佐、史和卜、史、司御五人記名於瓦書之上,埋於封下④。

袁仲一、劉鈺:「是」字應下連,讀為「是薶(埋)封」。「是」是連詞,表示前後相關,相當於「於是」,起承上啟下的作用。意思是:於是把瓦書埋於封內⑤。

封:

郭子直:銘中的「封」,義為封樹。銘中的「封」就是秦律所說的阡陌疆界;作動詞用,就是劃定疆界⑥。

黃盛璋:封主要用土壘砌,「封」字正從兩土加疊。雲夢秦律有一條問答說:「盜徒封,贖耐,如何(可)為封?封即田阡陌頃畔封也」,說明封可以徒,絕不能為栽樹,同時封是劃定,可以改變,盜徒封所以處罰那麼重,即因其代表所有權。瓦書得封就是封宗邑之疆界,築土為台而非栽樹,兩封之間連築起來(埒)就是宗邑之界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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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學勤:《秦四年瓦書》,見李縉雲編《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第342頁。

②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2頁。

③同。

④同。

⑤同。

⑥郭子直:《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古文字研究》14輯,1986年6月。

⑦黃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問題考辨》,見《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第87頁。

尚志儒:古代田界的「封」,應由封土和封樹兩個實體組成。只有「封土」、「封樹」兩個程序完成,作「封」的過程方告結束。此即典籍所謂「封而樹之」之本意。瓦書記載秦政府這次封宗邑活動,由司御不更顝前去作「封」,而由大田官署的佐吏、豪童、史初等卜筮後在「封」上栽種樹木①。

袁仲一、劉鈺:從「桑?」、「桑匽」可知封植有樹木。樹木既可起標識的作用,又可使封的土壩加固,防止封土的流失②。

內容大致為:秦惠文王四年,周天子周顯王派卿大夫辰來到秦國,把祭祀文王、武王的祭肉賜給惠文王。當年冬季十一月辛酉這天大良造、庶長游宣布惠文王的命令,割杜縣從酆邱到潏水之間的土地,作為右庶長歇的宗邑。於是製作這件瓦書,使司御不更預來到宗邑,說:子子孫孫,都把這裡做為宗邑。四年冬十一月癸酉這一天,開始封宗邑,從桑陴的封界以東,北到於桑匽的封界,共邑四十五家。大田官署的部佐,僮僕和吏初負責占卜和在封界上栽種樹木,吏羈刻寫瓦書,司御心記錄了封宗邑整個過程,最後把瓦書埋在封界之中。

瓦書記載了秦封宗邑的過程,反映了秦國當時的封邑制度和土地制度,為歷史的研究提供了難得的資料。瓦書的字體為小篆體,但帶有早期隸書的韻味,為古文字的發展演變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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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尚志儒:《秦封宗邑瓦書的幾個問題》,見《文博》1986年6期。

②袁仲一、劉鈺:《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封宗邑瓦書》,見《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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