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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落馬官員靠「賣官」獲利

【編輯/張喜斌 統籌/劉姝蓉】據云南省紅河中院消息: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黃兆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65萬元消息稱,除在建築工程方面提供幫助獲取錢財外,「賣官」也是黃兆坤的「致富」手段之一,其僅靠「賣官」收入上百萬元。

大白新聞梳理髮現,靠「賣官」獲利的落馬官員不止黃兆坤一個:如,安徽泗縣原縣委書記晏金星向47人賣官,「收入」370萬;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原盟委書記、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817萬,賣官「收入」佔大頭……

紅河州發改委原主任黃兆坤在調研

雲南落馬官員靠賣官收入上百萬

據紅河中院消息,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黃兆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65萬元。同時,法院認定其受賄總金額為334萬餘元人民幣和2萬美金(摺合人民幣122375元),合計約346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從縣委書記,到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黃兆坤用時11年。其仕途軌跡基本是在紅河州,曾任紅河州瀘西縣委書記、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紅河州城鄉規劃局局長。

十一年間,黃兆坤利用手中權力,將貪婪之手伸向建築老闆和下屬。想拿工程,要給錢;想要晉陞,逢年過節同樣要進貢。法院提供的信息稱,在2005年至2016年初期間,黃兆坤先後多次收受18人給予的現金共計3343093.65元和20000美元,合計約346萬元。

除在建築工程方面提供幫助獲取錢財外,「賣官」也是黃兆坤的「致富」手段之一。

2005年至2007年,黃兆坤在擔任瀘西縣委書記期間,陶姓工作人員為獲取職位提升,在瀘西縣委辦公室、箇舊市人民醫院等地,先後4次送出現金3.6萬元。送錢後,該陶姓人士也的確被提拔了。

這次事件似乎起到「示範」效應。瀘西西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小陶見狀,也開始給黃兆坤送錢,11次以逢年過節的名義送出7.8萬元現金。之後同樣獲得提拔。

判決書顯示:除了賣官給陶某和小戴外,還為小吳、小劉、小周、小王等多人買官,從中獲取利益,每個人員的提拔,都要收取6萬到21萬元不等賄賂款。據統計:黃兆坤在擔任瀘西縣委書記期間,對下屬賣官這項受賄,都超過百萬元。

縣委書記向47人賣官收入370萬

2014年7月,檢察日報報道了安徽泗縣原縣委書記晏金星涉嫌受賄案開庭的消息。文章稱,10年間,47名下屬涉嫌向他買官,其賣官的非法所得近370萬元;13名商人找他辦事,非法所得150餘萬元。

2014年7月7日,涉嫌受賄罪的安徽泗縣原縣委書記晏金星在宿州市中級法院出庭受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2月至2012年9月,晏金星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泗縣民政局原局長張志文等47人賄賂共計363萬餘元、價值5.65萬元金條一根,為他們在工作崗位調整和職務晉陞等方面提供幫助。

同時還非法收受安徽泗州學校等13家單位計73萬餘元、價值73萬餘元的商品房一套、購物卡6萬元,為他們在征地拆遷等方面提供幫助。

副主席受賄817萬賣官佔大頭

2012年7月12日,劉卓志10天的上訴期結束,這名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以下簡稱錫盟)原盟委書記、自治區原副主席放棄上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生效。

劉卓志86次收受賄賂817.036萬元,其中賣官收入佔了他受賄金額的大部分。梳理劉卓志案,揭開當地官場職位買賣的隱秘一角。同時這些買官者在經過錢權交易而如願以償後,又成為賣官鏈條中新的一環,與劉卓志形成了利益同盟。

文章稱,最早的賣官交易起於2003年。這一年,有兩個人直接或間接地找到了劉卓志。劉卓志的下屬牛志美是其中一人。牛志美自2003年起,擔任錫盟發改委主任一職長達4年,於2007年爬上了錫盟盟委委員、錫林浩特市市委書記的位置。

牛志美的升遷,花了大把的錢,劉卓志提供了極大幫助。牛志美之前請託和事後感謝共17次給劉卓志或者通過劉卓志的妻子宋巍送去42萬元人民幣和3萬美元(總摺合64.686萬元人民幣)。

據當時參與考查幹部的工作人員回憶,2006年底,中共錫盟盟委空缺一個盟委委員的職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要求錫盟盟委推薦人選。正當錫盟組織部在醞釀人選時,劉卓志明確提出可由時任錫盟發改委主任的牛志美擔任錫盟委員會委員,併兼任錫林浩特市委書記職務。

2007年1月,牛志美被任命為錫盟委委員,提拔為副廳級幹部;同年2月,又被任命為中共錫林浩特市委書記。

廣州食品集團老總賣官收入上百萬

2011年2月15日,媒體報道稱:免費提供「皇上皇」商標;提拔分公司經理收錢135萬元……昨日,廣州市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謝榕三被控受賄388萬元人民幣、8萬港元及一套紅木傢具,在廣州中院受審。謝榕三對指控供認不諱。

文章稱,謝榕三時年59歲,廣東省揭陽市人,大專文化,原系廣州市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食品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荔灣區第十四屆人大代表,201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

據指控,1999年至2010年間,謝榕三擔任廣州食品集團「一把手」,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畢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賄送的388萬元人民幣、8萬港元及一套紅木傢具。謝榕三將「皇上皇」商標免費提供給廣州皇上皇飼料廠使用,為該廠法定代表人畢某謀取利益。

2002年至2008年間,謝榕三為江蘇某腸衣廠租賃其公司下屬的茅山肉類聯合加工廠廠房提供幫助,為該廠董事長沈某謀取利益,先後五次受賄21萬元。

2003年至2010年間,謝榕三為下屬茅山肉類聯合加工廠廠長郭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先後十六次收受郭某送給的現金12.5萬元及一套紅木傢具。為游某控股某肉食製品公司及將該公司空置廠房租給下屬皇上皇肉食製品廠提供幫助,先後十九次收受賄賂75萬元。

謝榕三在管理廣州食品集團合資經營的廣州金某食品公司過程中,為該公司承包人黃某和馮某提供幫助,並承諾將「金麒麟」商標所有權給予該食品公司,先後四次收受現金40萬元。

2008年至2009年間,為皇上皇肉食分公司經理馮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謝榕三先後兩次收受賄賂135萬元。去年,謝榕三為某汽修公司租賃下屬茅山肉類聯合加工廠廠房提供幫助,為該公司董事長吳某謀取利益,先後兩次收受賄100萬元。

庭上,頭髮全白、近乎禿頂的謝榕三對公訴人指控的基本事實都沒有意見,但表示還有一些情況希望法庭給機會說清楚。早在謝榕三接受紀委調查時,他就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目前已退贓款378萬餘元人民幣,29萬餘港元。

謝榕三辯稱自己並沒有主動索賄,每次都是被動接受別人送的錢財,且沒有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每次都是最先考慮企業的最終利益」。他還稱自己在任職期間為企業作了很多貢獻。【資料來源:檢察日報、澎湃新聞、京華時報、鄭州晚報、金羊網、新快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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